合同法案例分析.6.16.6.20_16合同法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1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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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商品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案情介绍

张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房屋”),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20万;张某应于2011年10月18日一次性存入房屋全部价款120万元,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5日才交付房屋给张某。张某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和违约金,房地产公司拒绝,故成诉。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因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房地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时间应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至2014年3月5日止,逾期489天,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0.1计算违约金。利息损失应以本金1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解析

张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商品房按时交付张某,否则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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