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10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_湖南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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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 号)2013.09.30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务)局: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

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地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 32 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 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 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 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七、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 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 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doc附表: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水 源

1、工业取水

2、生活取水 地 表 水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4、水力发电取水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地 下 水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3、其他取水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 城

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0.70 0.20 取水用途 元/千瓦小时 收费标准 0.10 0.10 0.08 0.003 0.003 0.001 0.20 0.15 1.00注: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 1.5 倍计收;没有 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 3 倍计收;

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 20%计征;

4、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 5%计征水资源费,闭式地 表水源热泵取水,按其补充水量计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减 半计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 1%计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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