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2011级 MPACC532011022
刘刚
1.有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筹划思路
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可以享受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权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代开除外,即使代开抵扣也只能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抵扣,采购原材料需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2)筹划过程
案例3—1 公司2006年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粮食原材料共计600000千克,平均4元/千克,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阳光农贸公司,欲与公司建立长期供应合作关系,以3.6元/千克的低价卖给公司。经比较产品无多大差别。
方案一: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 进项税=600000×4×17%=40.8万 方案二:从阳光农贸公司采购
进项税=600000×3.6×13%=28.08万 成本节约=600000×(4-3.6)=24万 进项税抵扣减少=40.8-28.08=20.72万 24万>20.72万
所以可以考虑选择从阳光农贸公司购买
2.有关消费税的筹划
1)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
A.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C.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E.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F.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G.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筹划方法 A.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B.尽量不用使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C.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D.在进口原料时选择进口初级产品自己再继续加工,还是高级加工再加工,比较因此而带来的成本与税负 3)筹划过程
案例3—2 公司于2006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北极鹿酒业有限公司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
外购应交消费税=1000000×2×0.5+1000000×6×25%=250万
若该由企业自己生产无须交消费税,虽增加超额负担100万,税前收益仍=250-100=15万
3.有关运费的筹划
1)
筹划思路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现在,我们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4%,则R=4%÷17%=23.53%.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2)筹划过程
案例3—3 岳池特曲2006年以自营车辆采购原料,内部结算运费价格300 000元,其中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合计60000元。方案一:车辆由企业自营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7%=1.02万 方案二:把车辆独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 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0×7%=2.1万 车辆运输部门须交纳的营业税=300000×3%=0.9万 公司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1-0.9=1.2万>1.02万
所以可以考虑将车辆运输队独立成独立核算的部门,每年可以节税0.18万
4.对加工方式的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这样就存在筹划空间了,在加工时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而在委托加工时,可以有三种选择:一,让其他酒厂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洒销售;二,委托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降度生产白酒销售;三,由委托方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在实务中第三种方法一般不可行,这时就要看另外两种方式下哪和生产成本小,来确定生产方式了。
案例4—1 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20日委托红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受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通过计算可得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所以: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 +5.8 +(0.64-0.64×7%)]÷(1-25%)×25%+16×2×0.5 =12.1317 +16 =28.1317万。
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30 +5.8 +(0.64-0.64×7%)+28.1317 =64.5269万。
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 +0.64-0.64×7%)。若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自行加工的生产成本。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0 +6.3952=36.3952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式分析、计算可以得出,自行加工比委托加工节约生产成本64.5269-36.3952=28.1317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28.1317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8.1317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酒类生产,生产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大。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因此,应注意减少产品流转环节。
5.技术开发费用筹划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技术开发纲比上年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如果该企业为亏损企业,则不能享受再抵扣的优惠。
案例4—2 针对2008年7月17日岳池酒业筹建酒生态产业园项目,以年产中华高粱红酒2000吨、年产曲酒8000吨生产能力为基础,逐步建成集糯高粱种植基地、中华高粱红技改、酒糟饲料加工、生猪饲养、无花果种植为一体的生态型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其中公司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利用2年时间,计划每年投资3000万元对中华高粱红加工技术进行改造和开发。这样公司的研发费用只能在技术开发的第一年享受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考虑到技术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如果第一年按排技术开发费2000万,第二年按排技术开发费4000万便可以在这两年的投资期中都享受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这样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筹划前:只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000×50%=1500万
筹划后: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0×50%+4000×50%=3000万 节省企业所得税:(3000-1500)×25%=375万
6.工资薪金所得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而对于企业来说工资可以作为通过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于酒类属于高档消费品,并且白粮食、薯类白酒采用的是复合计税方法,消费税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销售价格的高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两者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税负,并且不同的酒类税率也各不相同,而岳池特曲的产品种类繁多,既有白酒又有曲酒又有药酒,公司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因此,对于岳池特区酒业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过程中,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7.销售额的税收筹划
我们知道,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两者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税负,而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利益。
案例5—1 对于岳池特区酒业有限公司,由于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因此,常年都有一些广安当地或者市区的商业零售户选择直接到公司购买产品,公司每年通过这种方式大概能销售100000箱(每箱12瓶,每瓶一斤),公司销售给零售户的价格平均为2000元/箱(以某一种粮食薯类白酒为例),而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1800元/箱。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销售既有零售价又有出厂价的,从高算。(假设向两种对象各销售50000箱)因此公司销售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
2000×100000×20%+12×100000×0.5=1 000 000元。应纳增值税为:(设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万)
2000/(1+17%)×17%×50000+1800/(1+17%)×17%×50000-20000000=27 616 823元 对此情况,我对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在本地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公司按照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销售给零售商。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减少税负。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不缴消费税,从而整个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同时,通过较低的转移价格给销售公司,虽然增值税的总额不变,但是相当于一部分增值税转移给了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的纳税期间较岳池特曲公司延迟了一个纳税期间,对于岳池特曲公司而言,相当于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变相地减轻了税负。此时公司应纳消费税额为:
1800×100000×20%+12×100000×0.5=600 000元,母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800/(1+17%)×17%×100000-20 000 000=26 153 846元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2000/(1+17%)×17%×100000-1800/(1+17%)×17%×100000=1 462 977元
相比原来不仅形式上节税了400000元,并且获得了1462997元的税款递延缴纳的可能,从而获得了这笔资金的时间价值。
虽然上述方案可能会增加人员工资等的经费开支,但是公司可以将原来母公司的销售部门人员转移到子公司去,可以减少费用的开支,并且节税效益是一个积累的长期过程,独立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是一笔待摊费用,公司完全可以从以后的积累效益中得到补偿。
8.套装酒的税收筹划
很多情况下,酒厂都会根据消费者的嗜好,组成套装酒销售,因为这样可以扩大销售、提高竞争力。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也不例外,公司经常组成套装酒销售,并且受到了市场的欢迎。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5—2 对于岳池特曲有限公司,其生产的一种套酒是某种曲酒和药酒的套装,共计曲酒150000公斤、售价3000000元,药酒100000公斤、售价1000000元。公司往年都是采用厂内包装好再外销,则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50000+100000)×1000÷500×0.50+(3000000+1000000)×20%=1050000(元)这样一部分适用于10%的税率的药酒也计征了20%的消费税,不划算。
针对这个情况,我对公司提出以下筹划意见:公司可以选择场外包装的方式,即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各种酒类产品,再根据客户需要向客户另外提供成套彩色包装盒,产品出厂后由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自行包装;或者可以直接运用上个筹划意见中提到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产品出厂后由销售公司组装外买,这样避免了成套不同税率消费品采用高税率计税的税收风险。因为税法规定酒类产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公司在产品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的产品组成盒装成套酒,就不必再按照最高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50000×1000÷500×0.50+3000000×20%](粮食白酒)+[100000×1000÷500×0.50+1000000×10%](药酒)=950000(元)
显然,比原来的销售方式节省消费税100000[1050000-950000]元。所以改厂家厂内包装为商家自行套装更划算。
从上述筹划过程也可看出: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9.广告宣传费的税收筹划
案例5—3 为了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产品,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大多数公司都会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日前就有一项广告费的安排,为了在某地区开辟新销售市场,该厂企划部提出的宣传方案是:在通过当地电视台做广告,每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播放公司广告两个月,预计广告费支出300000元。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需为此负担300000×25%=75000元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结合此项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对公司提出以下建议:粮食类白酒企业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从而使上述支出变不得扣除为可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从而节省税收。因此,公司可以选择在保证达到同样宣传效果和支出同额费用的前提下,改商业广告为公益广告。
具体筹划方案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分别开展某主题的公益宣传活动,例如关于这次汶川大地震捐助爱心的活动,由公司派出5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同时,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到需要宣传的地区各大酒店和商场等人员集散地,发放印有相关主题的公益宣传内容的宣传材料,历时4个月。此方案服装制作费及印制材料费需支出100000元,50名雇员每人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服装费、宣传材料费和工资总支出300000[100000+50×1000×4]元。由于服装制作费及宣传材料费为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公司的年销售额达3亿以上,所以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000000×5‰=1500000(元),远高于实际支出50000元,可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同时50名雇员工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比较发现,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虽然两种宣传方案都付现300000元,但原方案中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调增缴纳所得税,比筹划后多支出75000元,因此采用筹划后的方案优于筹划前的。
10.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筹资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决策的目的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谋求资金成本的最小化。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分为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不同方式又对应有不同的筹资渠道,由于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是不一样的,这便为企业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1)资本结构的选择
不同的资本结构,其税负轻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A、利用留存收益筹资:
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 B、通过举债筹资:
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在这里,企业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其税负又低于通过借款所承担的税负,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是企业之间拆借,由于要涉及到较多的人员与机构,有可能降低企业的应纳税利润规模,使得其所承担的税负要低于直接向金融机构(如银行)借款所承担的税负;
C、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虽然也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但按照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使得发行股票筹资所承担的税负要高于企业举债所承担的税负。
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发行债券筹资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企业等借款筹资次之,留存收益筹资的效果最差。
案例6—1 岳池特曲有限公司为了在建项目岳池特曲酒生态产业化项目而需要筹集资金16000万元。根据上述分析应该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2)租赁方式的选择
租赁融资是企业筹资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一般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采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获得一下好处:
A、避免因为拥有固定资产而导致的资金长期占用和有关经营风险
B、又可以通过支付租金利息的方式来冲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基,减轻税负。C、承租方可以在承租期内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它还能通过把计提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企业的税基。
但是企业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要依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资本结构情况以及企业资金状况等因素来决定。
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因为筹建酒生态产业园项目,需要购买一批国内高级的机器设备进行中华高粱红技改。预计需要资金6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500万。由于购买需要一下支付的现金过多,放弃了用企业自由资金直接购买的方式有关领导提出了以下两个方案进行选择。所得税率为25%。
方案一:经营租赁。租期8年,租金总额4800万,岳池酒业有限公司每年期初支付租金600万,租赁期满之后,岳池酒业有限公司归还相关设备,届时设备的可变现净值500万。每年付银行利息7.47%×600=44.82万。
方案二:融资租赁。租期8年,租赁价款5000万,岳池酒业有限公司每年期初支付租金625万,合同期满付清租金,该生产设备转让给岳池酒业有限公司。转让价为150万。每年的修理费为250万,由岳池特曲支付。还可以抵扣的折旧为每年500万,还可以折旧的年限为6年
根据有关租赁的法规可以对比以上两个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于是经营租赁,所以不能进行折旧。银行实际利息费用=44.82×(1—25%)=33.615万 每年支付的实际资金总额=600+33.615=633.615万 年金终值额=6611.819万
方案二:每年付出资金总额=625+625×7.47%×(1—25%)=660.016万 年金终值额=6887.315万
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终值额=2680.77万
但是融资租赁的折旧额可以进入产品成本,并且可以节税=500×0.25=125万 折旧额终值额=3619.271万
故实际上的支付额度为=6887.315+2680.77—3619.271=5748.81万 从任何角度来看都应该用融资租赁的方式
11.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不断的运转过程中,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须经历的阶段。由于各行业、各地区及其投资方式等的税收政策的差别性和投资收益的目的性,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收益率,这就使得企业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1)投资行业的选择
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这些税收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的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于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对于某些非生产性的行业,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规定:“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6—2 在筹建的岳池特曲酒生态产业园项目,当开工的时候每年会产生100万吨的废水。如果企业对污水不加以处理会收到环保部门的罚款100万。同时也会造成与当地的居民的关系紧张。如果每年将污水处理的任务委托给一个污水处理厂,则需要每年支付500万元的处理费用。如果岳池特曲选择自己修建一个小型的污水处理厂,每年需要投入运行成本600万元。处理的水可以带来收益300万。并且预计收入每年递增50万。显然,岳池特曲应该选择自己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一方面可以是企业的费用开支相对减少,另外一方面由于污水处理是国家鼓励的,可以获得以上不少的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缓解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2)投资地区的选择
为了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国家逐渐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由沿海引到内地,由东南引到西北,这就为投资地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良机。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的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选择相应的投资地区。对于岳池特曲的在建项目将会修建在回乡—一个少数名族地区,会得到许多税收的见面和优惠。同时,作为小平故里有许多税收优惠,对岳池特曲获得税收见面有很多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