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的一封信_再生资源回收后的销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06: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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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的一封信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五城同创”的工作要求,为了提升城市品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建设。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樊城区决定由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专项治理,具体整治标准如下:

(一)持照经营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的隔离设施要美观 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不乱堆废旧物资,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负责门前卫生;不占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晾晒、整理废旧物资。

3、场地内废旧物资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通道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须按环保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张贴消防安全标志牌,在明显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5、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无照收购站(点)

对无照经营再生资源收购站(点)的,按照持照收购站(点)标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达到治理标准的,经各街道办事处验收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核准后给予登记注册;未达到治理标准的,由经办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撤销(拆除),若拒不撤销(拆除),则依法予以取缔。

(三)流动收购人员

对辖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社区安排1-3名流动收购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工作,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如有收购人员变更,应及时补充更新,经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樊城区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坚决取缔市区主干道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背街小巷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必须规范管理、封闭经营,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的居民生活。

请各位经营业主按照以上整治标准自行整改,专项治理办公室将于2014年2月1日起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缔。

樊城区中原街道办事处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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