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身份与身份意识_警察身份意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05: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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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

[摘要] 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就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括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意识、法律意识、奉献意识和创新意识。构建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途径主要有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提高民警职业认同感和归属度;推进标准化管理,优化监狱警察创事业环境;实施绩效管理,创新管理体制。

[关键词] 监狱警察 身份 身份意识

1前言

监狱警察是罪犯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如何认识监狱警察身份,以及具备什么样的身份意识,对其正确履职和监狱功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在社会角色认同的理论背景下,对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进行阐释,以期对新时期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有所参考和借鉴。

2监狱警察的身份

2.1身份

“身份”(Identity)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本文探讨的“身份”,是指监狱警察作为一种 1 职业,社会和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所处的社会角色(Social role)。

2.2监狱警察身份和社会角色

监狱警察作为一项职业,与普通职业有着共有属性,是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的并赖以生活的工作。但是,监狱警察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职业的特性。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

2.3监狱警察身份的法律确认和制度安排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 2 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因此,监狱警察依法具有管理罪犯的权力。

3监狱警察的身份意识

3.1身份意识

身份意识(Identity awarene),是个体对自己身份的一种自觉和认同感。它可以促使个体摆正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位臵,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其的要求。

3.2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及其内涵

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就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通俗地讲就是要解决一个“你是什么人”的问题。J.L.弗里德曼(1985)等人指出,社会角色是关于人们在特定类型的关系中应当如何行动的一套规则。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角色权力,是角色承担者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角色义务,是角色承担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包括角色承担者“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两个方面;角色规范,是指角色承担者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角色权力、角色义务、角色规范,是监狱警察确立身份意识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份,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在社会角色认同理论支撑背景下,我们认为监狱警察的身份意识包括:

3.2.1政治意识

政治意识决定了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包括政治思想、3 政治观点以及对于政治现象的态度和评价。监狱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要求监狱警察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毫不动摇地忠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拥护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并且把这种政治态度作为自己的一种政治信念。

3.2.2纪律意识

监狱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纪律是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纪律意识是监狱警察忠诚、敬业、创造力和团队精神的基础。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也指出,监狱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2.3责任意识

监狱警察的职责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责任意识是监狱警察做好工作、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面对复杂形势、面对艰苦环境,切实承担起“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责任。

3.2.4教育意识

根据我国刑罚目的,监狱不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场所,更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学校。监狱警察同样也不仅仅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他们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的教育者,他们身负改造罪犯教育罪犯,使其成为有利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人的责任。因此,监狱警察应确立教育意识,担当起“改造灵魂的工程师”这一神圣使命。

3.2.5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通常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 4 称,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等。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其重要特征就体现在法律意识上。因此,监狱警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必须树立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只服从法律,而排除一切来自法律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执法活动的干扰。

3.2.6奉献意识

基层监狱警察长期工作在监管一线,一方面肩负教育改造罪犯的重任,另一方面还要面对潜在的风险。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其封闭的工作特点又为社会所不知。只有具备奉献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正确对待并经受苦与乐、得与失、生与死的考验,在平凡的监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3.2.7创新意识

创新意识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和个体生活发展的需要,引起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或观念的动机,并在创造活动中表现出的意向、愿望和设想。目前,国际国内形式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转型期监狱工作自身也面临着艰巨任务。因此,要不断培育监狱警察在监管改造、生产经营、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等多方面创新,鼓励创新,推动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3.3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失范分析

我们使用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失范”这一概念,是指监狱警察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身份意识溢出规范要求,与“刑罚具体执行者”身份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职能相悖。3.3.1意识缺位

意识缺位是指监狱警察身份意识淡漠,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在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同度差。一些监狱警察对自己的职业认同度差,认为监狱警察职位类别是公务员中最没有地位的。二是执行力欠缺。针对监狱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可作为具体执行者的部分监狱警察,这些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他们眼里要么是形同虚设,要么是缩水打折扣。现在各个监狱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很多也大致如此,走过场、搞形式,真正实实在在地执行的不多。三是尽职履责差。部分监狱警察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态度,工作上得过且过,缺乏进取精神。四是执法不严。当前监狱押犯中犯罪群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存在财产型、智力型、累贯犯、涉黑涉毒犯增多。这些罪犯具有很大的腐蚀性、狡诈性、顽固性、帮派性和教唆性,其为人处事适应性强,善于察颜观色、投其所好,见机行事。个别监狱警察履职能力不能适应形式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

3.3.2意识错位

意识错位是指监狱警察身份定位不准,在监管改造罪犯的执法行为中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警囚界限模糊。部分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在言辞上称兄道弟,行为上勾肩搂背,既有损警察形象,也影响教育改造效果。二是违法犯纪。由于少数干警素质较差,法制观念不强,加之有些罪犯与干警是老乡、朋友,而面对复杂的环境,对罪犯的反改造心态知道不多,原则性不够强,因此,很容易误入罪犯设 6 臵的圈套。例如有的监狱警察替罪犯私自传递物品甚至购买违禁物品和保管现金;在罪犯考核上,有的给罪犯打印象分、感情分、老乡分;在减刑、假释中徇私舞弊、等价交换。三是滋生特权思想。部分监狱警察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恣意妄为,乱作为甚至胡作为。

3.3.3意识越位

意识越位是指监狱警察身份背离现行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呈现本末倒臵或者次要工作冲击主要工作的现象。监狱工作的重心就是管理好罪犯,使罪犯认罪服法,通过劳动教育改造等方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让罪犯能够重获新生,监狱的生产职能、教育职能、监管职能都是为了这个中心工作而努力的。然而,在监狱体制转型尚未完全完成以前,监狱警察还肩负着大量非警务性的工作,比如在生产任务压力下,部分监狱警察还承担着生产项目的任务,这势必对监狱的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失范,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上是部分民警价值观在市场经济冲击和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价值观产生扭曲,执法者的宗旨意识淡薄。同时,民警自身素质和新时期监狱事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客观上是监狱体制的一些积弊对教育改造工作力度的消减。另外,待遇低、工作压力大等因素,使部分民警产生职业倦怠和失落,影响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司法部提出将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我们理解,就是要让监狱警察的身份回归正位。

4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构建途径4.1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提高监狱警察职业认同感和归属度。

一是结合监狱部门志学习,让广大民警,特别是新民警了解老一辈监狱工作者的创业历程,理解监狱精神内涵,培养民警的使命感。二是开展乐业教育,让民警切实了解和感受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使民警逐步站在理性的高度认识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和成才的可能性,增强职业的自豪感。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树立正反典型,使民警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职责观。

4.2推进标准化管理,优化监狱警察创事业环境。

一是健全监狱警察文化融入机制。在“大司法”理念下,监狱日益呈现开放状态,新的监管改造模式正逐步突破传统模式。与此同时,监狱警察也经受着社会多元思想的冲击。加大文化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感召和教化作用,着力消弥监狱亚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探索营造监狱警察创事业文化环境和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推行监狱科学管理三者有机结合的最佳途径,激发监狱警察自觉树立创业的政治信念和理想抱负。

二是推行狱政和警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狱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使民警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执法公正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在警务管理方面,通过警风、警容、警貌、警歌等内容的整顿和建设,唤起监狱警察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另外,开展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造就一支严格、文明、公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三是推进岗位职责标准化建设。加快监狱警察岗位职责标准化建设,坚持依法治警、制度管警,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4.3实施绩效管理,创新管理体制。

一是实行绩效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从政治层面、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使民警确立归属感、认同感,从而对自己的职业产生自豪感。

二是建立培养、扶持青年民警成长机制。让他们有展示才华和能力的机会,形成“想干事的给机会,能干事的给舞台,干成事的给位子”的氛围。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建立完警察EAP系统(即警察帮助系统),重点建设心理辅导机构,给监狱警察以心理支持和激励,缓解因高负荷、高压力而带来的职业懈怠感。

5结语

监狱警察是监狱事业科学发展的参与者、推动者,是落实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力量,其身份定位的准确与否和身份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公正文明建设的进程。当然,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一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对监狱警察的主观上提出要求外,更需要来自法律、政府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应在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指导下,不断开创监狱警察身份意识教育新途径、新模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警察队伍。

参考文献:

[1] 徐晓锋,章恩友,张亚峰.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压力及对策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8(3)

[2]赵志裕,温静,谭俭邦.社会认同的基本心理历程:香港回归中国的研究范例[J].社会学研究,2005(5):202-228.[3]吴爱英.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中国新闻网,2010(4)

[4]孙敬全,孙柳燕.创新意识[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1)

[5] 潘锦棠.从社会学角度谈职业[J].教育与职业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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