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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关镇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完善中小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2‟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努力降低管理成本、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园财务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分账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并入中心学校核算。
第四条 经费通过支出款项区分,严禁拉用,设报账员1名,实行报账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及代收费,其他收入等,统一使用财政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设等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须按照“先报校长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日常公用支出由校长一支笔签批;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由校委会会议签名通过后,校长签批,(有会议记录和备有痕迹管理资料,未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及时给予通报相关情况并补办签名);所有票据签批字样为“经审核属实,×××”。签批位置在票据右下侧不影响票据金额的地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上,由校长召开校委会,会议通过签名后形式报告上报中心学校,中心校长签批后方可开支。校长仍签署“经审核属实,×××”字样。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款标准的通知‣施政办发„2008‟5号和•施甸县财政局〃施甸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财政„2007‟52号执行;学校项目建设支出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一般修缮项目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严禁先实施后报批。
第十条 伙食团资金管理仍按施甸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施甸县中小学生伙食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施教发„2012‟9号文件执行。营养餐资金的管理按由姚关镇中小学营养餐招投标相关要求和双方合同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杜绝公款私存现象,尽可能杜绝现金滞留在报账员身上。
第十二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四条 报账员定期到中心学校财务室报账,将所有发生支出的票据交出纳审核。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范围及标准,学校领导要吃透上级财务规定,严格把关。
第四章 资产、债务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未款及暂付款等。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吕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需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核转。
第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包括纸质及电子文档,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学校资 产管理必须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手续,校委会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科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有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 债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报账员要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金额、来源和用途,账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学校支付现金,不得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
三、学校库存现金(含学校工会、食堂)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和中心学校核定的日库存现金最高限款(不得超过1000元)。全年现金使用数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审批额度。
四、大额支出或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现金结算,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五、对中心学校划拨的资金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金额、来源和用途,账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支付实行报账制,报账时,票据原件交中心学校财务室,复印件作为学
校做账票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心学校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保留公开事项的痕迹资料。财务公开时间分别为:第一次在当年7月10日前;第二次在次年1月31日前。
第七章 报账员岗位职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支出事项。
二、负责学校各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成学校各种货币资金的保存、支付、转账、收费等事项工作。
三、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支付范围、标准支付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并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安全保管工作。
四、登记现金日记账,按月与中心校出纳对账。
五、按时收取学校的各种非税收入并及时缴存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
报账员移交工作由校委会监交。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