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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操作程序
一、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做到有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在现场,当面予以收缴,即在持币人视野范围内进行收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的特征。
2、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假硬
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3、将经持有人签字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有人收存。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凭证不再付给持有人,由收缴单位保留。
4、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二、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
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