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excel培训课程大纲”。
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
一、法官的法律意识——揭秘当代司法
(一)司法权的特点 1.消极被动性 不能超请求判决 2.中立性 3.终局性
(1)不得拒绝裁判是法院的天职
(2)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如何确保不拒绝裁判(3)原则与例外(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政策的影响)
(二)当代法官职业
1.背景:民本主义合法性之回归(1)威权主义在我国的调整
(2)法律是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工具,同时也对国家作出限制(3)法律制度仍然以显著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为特征(4)民本主义与职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5)革命法律历史对当前改革的影响 2.特点(1)地位
案例:(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
(2)待遇(3)水平
(三)法官的法律思维 1.调解与裁判
2.对法官的不满与对法律的不满
案例:2001原告管宜学与被告孔令莉离婚纠纷一案 3.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例:2003原告孙付然诉被告某县锯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4.事实与法律
审委会的妙用,合议庭的嬗变 5.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关于民事证据规定的评价
二、法院立案——程序的启动
(一)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2003原告亓胜学诉被告xx县新兴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 请求权检讨的顺序(1)合同法上的请求权(2)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5)侵权责任请求权 案例:北京通州小产权房纠纷 2.请求权竞合的处理——选择的技巧(1)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九 天 考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案例:1982年4月某县工业局与该县对外贸易总公司,吊篮上楼案件 3.法律关系分析举例 案例:三军仪仗队案件
(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案例:朱玉琴案件
(三)诉讼管辖问题 “主场与客场”
1.法律规定的管辖确定规则(1)级别管辖 北京
①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③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④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由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⑤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⑥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⑦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及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的上限自4月1日起执行,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下线和基层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标准待奥运会结束后(10月1日起)执行。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
2.实践中争管辖的方法(1)模糊法律关系立案(2)分割诉讼标的立案(3)连带稻草人立案
(四)申请鉴定 1.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两种含义 否认与抗辩的区分 2.鉴定的体制变革
(五)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
(六)律师应当掌握的标准
1.地方法院制定的内部指导意见、政府文件等 2.地方统计标准
(七)立案的具体程序 1.立案大厅办事流程:
(1)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2)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4)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方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5)如何处理立案难?
案例:公证处对法院立案进行证据保全案件(2006年8月1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2.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A、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B、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C、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
D、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A、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B、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A、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九 天 考资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2)支付令立案应当提供: A、支付令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被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 D、证据清单一份和证据原件;(3)公示催告立案应当提供: A、公示催告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有关证据材料(略)。3.诉讼材料和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法院执行工作——艰难的历程
(一)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工作现状 1.执行权的性质 2.执行工作现状(1)执行难
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
(2)执行乱
200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200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管辖
20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立案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
4、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四)执行时效与执行外的和解协议
21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7: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查封、扣押与冻结 1.相关规定
200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5.1.1《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5.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如何查被执行人的账户 3.优先执行便于执行的财产
(六)执行中的救济
20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 6
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九天 考 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新规定的执行措施
216: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17:“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3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执行终结、债权凭证、执行笔录 执行中的风险,案例:保全刘宝荣珠宝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