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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货物的检验
第9章货物的检验
9.1货物检验的重要性
9.2货物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9.3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9.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9.1货物检验的重要性
9.1.1货物交接的依据
9.1.2进出口国的法定检验
9.1.3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
9.1.1货物交接的依据
1.有关货物交接的法律规定
(1)《UN公约》的规定
第36条(1)款: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第39条(1)款: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 检验货物;第58条(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无义 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规定
第31条:当货物交付到买方时,除非他检验了货物,否则不能认为他已接受了货物。第35条: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允许买方一个合理时间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美国《统一商法典》及我国《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
2.接收货物和接受货物的区别
(1)接收货物(Receive)是指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收到货物并安排装运
或在目的地收取运到的货物。
(2)接受货物是指买方经过检验确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而同意接受。
3.货物交接的依据
(1)出口检验
① 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是签发运输单据的依据。
② 各种检验证书通常是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
(2)进口检验
① 是接受货物的依据。
② 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依据。
4.是处理争议的依据。
9.1.2进出口国的法定检验
1.法定检验的概念
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法定检验的范围
(1)为管理、限制重要商品的进出口实施的检验。
(2)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防止动植物的危险性病、虫及其它有
害生物输出入实施的检验。
(3)为人类健康对食品类商品的检验。
(4)为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危险品的检验。
(5)为政治、外交目的进行的检验。
9.1.3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
1.维护出口商品的信誉,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
(1)商品质量是占领国际市场的根本。
(2)质量不仅涉及企业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利益。
(3)维护诚信商业道德,树立良好商业信誉。
2.保好进口关,维护国家及人民利益
(1)发现问题,出具检验证书,提供索赔依据。
(2)对农畜产品、食品进行检验,保证人民身体健康,防治病虫害流行。
3.做好公证检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9.2货物检验条款主要内容
9.2.1检验时间与地点
9.2.2检验机构
9.2.3检验证书
9.2.4检验标准及方法
9.2.1检验时间及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在出口国产地或工厂检验:即规定由出口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或会同买方检验人员联合检验并出具的品质和数量/重量证书,作为交货品质和重量/数量的最终依据的做法。
(2)在装运港检验
指规定在装船前或装船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交货品质和数量/重量的最终依据的做法。也被称为“以离岸品质和重量/数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此规定方法对买方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即规定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交货品质和重量或数量的最终依据。也被称为“以到岸品质和重量/数量为准”。
此规定方法让卖方承担了运输途中的品质和数量/重量变化风险。
3.装运地检验,目的地复验
1)含义:即以装运地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交货的依据。
2)注意事项
① 明确规定复验机构及复验期限。期限长短视货物及港口情况而定。
② 复验期限起算日规定方法有:从货到日开始;从卸货日开始;从卸
货完毕日开始。进口商如不能在规定的复验期内完成检验,应及时要求延长复验期 及索赔期限并声明保留索赔权。
③可规定检验差距在一定范围内,以出口检验为准,超过规定范围的,协商解决,或对半分摊。
④ 非卖方责任不得向卖方索赔。
9.2.2检验机构
1.检验机构的类型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民间机构:由私人、行业公会、协会等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检验机构。
(3)由制造厂商或用货单位设立的以控制质量为目的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的选用
(1)法定检验商品需由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非法定检验商品应争取由独立的公证检验机构检验。
3.SGS 简介
瑞士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de Sueveillance, S.A., SGS)
是全球性的著名民间公证检验机构,以其公证、准确、高效及广泛的业
务网络而深受商界欢迎。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9.2.3检验证书
1.应根据商品种类、特性、政策及贸易习惯规定采用何种检验证书。
2.常见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检验品质、规格、等
级出具的证书。
(2)重量/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证明商
品重量/数量的证书。
(3)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根据检疫要求对肉品、皮张、毛类、绒类、肠衣等检验后出具的符合证书。
(4)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对食用动物产品、食
品检验后出具的证书。
(5)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动物产品,如
猪鬃、马尾、羽毛等已作消毒处理的证书
(6)产地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书。
(7)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 Cargo):确定进口商品
残损程度、残损原因、残值等的证书。
3.检验证书的作用
(1)是进出口报关、验放的必备文件。
(2)是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
(3)是判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4)是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4.出口检验证书的有效期
(1)各检验机构有不同规定
(2)CIQ的规定:一般商品自签发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蛋类为两个
星期内有效;未能在有效期内出口的,需重新申请检验。
9.2.4检验标准及方法
1.规定检验标准的重要性
它是确定商品品质和重量/数量的依据,不同的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2.国际上常见的质量标准
(1)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2)JIS:日本工业标准;
(3)BS:英国(工业)标准;(4)DIN:德国工业品标准(Deutsche Industric Norman);(5)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6)GB:中国国家标准。
3.标准适用一般原则
合同规定的→产地国标准→进口国标准。
4.检验方法适用一般原则
合同规定的→适用标准规定的。
9.3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9.3.1我国的商品检验法
9.3.2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能
9.3.3 申请检验程序
9.3.1我国商品检验法
1.《商品检验法》
1989年8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国家进出口检验管理机构、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对出口产品生产者及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
容。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颁布。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管理机构、检疫制度、检疫措
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食品卫生法》
1995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设备等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和法律责任。
9.3.2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能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或称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2)《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
(4)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2.对进出口商品及生产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出口商品及企业按 ISO9000 系列标准进行质量认证;
(2)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考核发证;
(3)对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封商检标志等。
3.进出口商品的公证鉴定的内容包括: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海损、残损、集装箱检验、产地证等。
9.3.3申请检验的程序
1.报验
(1)出口报验
① 报验文件:出境货物报验单、贸易合同、信用证、样品等。
② 报验时间:发运前10天左右,鲜货在发运前3-7天。
③ 检验证的更换:在产地检验需在出口口岸检验包装后换证。
(2)进口检验
① 报验文件:入境货物报验单、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品质证书、装箱单等。
② 报验时间:应在货物到达前报验。整箱集装箱货物可申请放行至
目的地检验。
2.抽样及检验: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及检验。
3.签发证书
9.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9.4.1 进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
9.4.2 规定检验条款应注意事项
9.4.1进出口合同检验条款
1.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基本要求
(1)对一般商品可规定以出口检验作为议付的依据,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对品质易变动的商品,争取买方派人在出口地作联合检验,作为交货最
终依据。
(3)规定买方的复验时间。
2.进口合同的检验条款基本要求
(1)争取买方的复验权。
(2)规定如商品不符,买方有权索赔或退货,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由
卖方承担。
9.4.2规定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1.检验条款内容应齐全。
2.两地的检验标准及方法应一致。
3.应与合同其它条款协调一致。
(1)象征性交货时,应允许凭卖方检验证书议付货款。
(2)目的港交货时不应以出口地检验为最终依据。
(3)索赔期限应与买方复验期限协调。
4.检验方法应合理可行。
5.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
END OF CHAPTER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