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需课)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作业_公需课知识产权保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01: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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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

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商号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号权以商号登记为

成立的要件。同一商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可以排斥登记在后的而独自享有商号的专有权利。商号权作为商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权利属性。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以及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有权。前者是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其经登记的商号,且他人不得妨碍。后

者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已经登记的商号,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作相同或类似的使用。

商号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号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

(2)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权利。

(3)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从事的特定营业。

(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9、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复制权造成过了极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的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的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这种电子手段的复制行为是在传统著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的,传统的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成了问题,以弹性的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的国家一般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的复制。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避风港规则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经营,也

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以“免责条件”的形式出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二、“通知和移除”规则,“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通知”行为进行移除的法律后果。

3、“反通知和恢复”规则,“反通知和恢复”规则是对“通知和移除”规则的必要补充,其要求在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的内容不采取删除或是屏蔽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

10、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答: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两者在实践中存在冲突是有着其深刻的原因的。首先,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单独分别立法直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加以规范。而对于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则集中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同样在《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不能将已有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自然就在法律层面造成了两者的冲突。当然,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让商人更愿意注册已经知名的名称为商标抑或已经知名的商标为名称。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的存在,才出现了实践中二者的一些冲突。那

么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呢?我们应当以诚实信用以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对二者的保护加以规范。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应该通过立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实践中我们不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调整。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类似的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对知名商号、老字号加以特别保护,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和商号我们可以采取在先的原则,可以把《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扩大解释为:“包括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业名称”同时与《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相结合实现对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同样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实现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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