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 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 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 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的行为。第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 和个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 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 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 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 五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 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
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 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 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 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或者对环 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 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六条 承 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 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第 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接受并配合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监测或调查,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 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及环境保护
护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
(二)不得向组织或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 利益;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第三章 廉政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 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应 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反 腐倡廉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第 九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 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 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七)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 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 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 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形式。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采取专项性监督检查方式。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和投诉。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 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 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第十三条 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四)其他适当方式。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机 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取消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的资格。第十六条 验收 监测或调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