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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局进行备案后,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局重新进行备案。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二)环评机构必须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其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是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必须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并且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局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一)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其他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与环评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实行我市环保系统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各县区环保局定期(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市环保局将加强对我市环评机构的指导,定期召开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通报环评机构考核结果。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环评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降低等级的环评文件按不合格处理。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管理。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
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环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我局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排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市环保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环评机构收到表彰、投诉举报、处罚以及退回或否决环评报告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日常考核采取专家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打分的办法,专家在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后,填写相关表格(附件2、3)。市局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年度排名。年度排名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环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我市备案资格,我局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三)环境影响报告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要求相违背。
(四)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五)年终排名后两位的环评机构。
(六)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采取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七)环评机构在评价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八)环评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到我局进行备案变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1、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2、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日常考核表
3、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日常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