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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促进我市产业创新主体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鼓励和规范我市院士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以“创新引领、高端引领、人才优先、企业优先”为指导方针,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骨干企业、产业园区等产业创新主体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面向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集聚,开展科研项目研发、平台建设、科学决策咨询和人才培养等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指导协调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公示、签约、监管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的组织推荐和立项后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2财政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建设、仪器购置、项目研发、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建设期内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所建院士工作站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科研和运行经费,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院士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单位获资助批复后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3年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设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建设单位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书面年度执行报告,对建设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总结并报市科学技术局。
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六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延期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最长延期一年)。
第十四条 根据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验收结题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十五条 验收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形式进行,重点对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由5名或以上专家组成(单数,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建设过程及成效、任务分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人才培养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专项审计报告;
(六)建设成果及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