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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公需科目作业(完整版
第一次 公需科目作业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实现:
1.缔结多边公约,规定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共同原则。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缔结多边条约,通过有关国家专利或商标机构间的合作,简化申请手续,为申请人申请其他国家的专利或商标提供便利。如《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3.缔结多边公约或条约,在某个地区或某国家集团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申请人向统一的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审批,就可以根据成员国的共同知识产权法,在所有的成员国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取得知识产权。如《欧洲专利公约》。
4.有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或单独制订国内法保护保护外国知识产权。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4.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一、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
(一)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二)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
(三)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
(四)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限
二、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
(一)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
(二)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三)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四)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
(五)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三、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
(一)宣告无效程序
(二)明确撤销程序
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一)厘清驰名商标保护
(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三)限制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四)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五)细化民事赔偿
第二次 公需科目作业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商号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号权以商号登记为成立的要件。同一商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可以排斥登记在后的而独自享有商号的专有权利。商号权作为商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权利属性。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以及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有权。前者是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其经登记的商号,且他人不得妨碍。后者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已经登记的商号,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作相同或类似的使用。
商号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号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
(2)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权利。
(3)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从事的特定营业。
(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