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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 践 课 题 关于在法院的实践报告
实 践 报 告
大学的最后三个月,我去成安县法院实习,时间是从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法院工作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法院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就有一个这样在案例。无证据投诉受理典型案例
史某等25人投诉 “标准件厂住宅楼”施工单位
拖欠工资案
投诉人:史某等25人
被投诉人:刘某、吴某两名包工头和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投诉时间:2009年3月4日 事由:拖欠工资 受理单位:法院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4日,史某等25人到法院投诉在标准件厂住宅楼建筑工地干完活后,包工头拖欠4万元工资款不给结算。经投诉人史某等人多次向包工头刘某和吴某追讨,包工头刘某和吴某互相推逶、工程质量等问题,拒不支付史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资款。
办案经过
经史某等人陈述案情经过,只知道包工头是刘某和吴某承包该工程,具体哪家建筑公司承建不清楚,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工资欠条等有效书面证据都没有。这些朴实的农民都是经亲朋介绍到包工头刘某和吴某两人承包的工地干活的,只知道干一天活就应该给一天工钱,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打工资欠条的意识。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投诉人在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时,首先应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相关书面证据。以前对于此类无证据投诉的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大队一般不予受理,建议去我院起诉或到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投诉。我院对史某等人投诉,先进行受理从“受理”、“可行”、和“能办”的角度去找依据、查法规,想法设法帮助农民工解决问题。
因史某等人投诉的标准件厂住宅楼建筑工地已经基本完工,找不到人。我院通过协调建设部门才知道该工程有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建筑公司)承建,宏达建筑公司将工程的清包工和施工设备租赁分包给刘某和吴某两名自然人(包工头),并按工程进度将承包费直接支付给刘某和吴某,再有刘某和吴某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每名农民工。宏达建筑公司负责人称我公司已按工程进度支付给刘某和吴某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刘某和吴某不与工人结算工资于我公司没有关系,拒不配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我院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建筑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的承担连带责任。”,向宏达建筑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清包协议、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有关书面材料。
宏达建筑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书面材料,但要求刘某、吴某两名包工头出面处理此事,包工头吴某为史某等人出据了工程量清单,包工头刘某出据了史某等人支取工资款的手续,最终确定了拖欠工资数额,但两名包工头不出钱。因两名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国家负于我院对自然人拖欠工资的强制措施,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0号)文件精神,对因违法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宏达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宏达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宏达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史某等人工资款43885元。通过行政督促,宏达建筑公司将被拖欠的工资款有我院人员发放到每名农民工手中,最终是这期拖欠工资案圆满结案。以往此类案件有很多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农民工只有到法院诉讼解决。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以后我还会去参加假期社会实践,积极参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成为一个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