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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的编写请参考如下内容:检验规则
1.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1.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
1.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
1.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1.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
1.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