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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1、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登记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说: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我市办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东港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莒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五莲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3、申报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同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作送养人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
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外,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5、审批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承诺时限:30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根据鲁价费发[2001]204号文件规定,每件收取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8、承办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东港区民政局: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电话:3222148投诉电话:3221225
莒县民政局:莒县振兴东路3号
电话:6231877投诉电话:6231368
五莲县民政局:五莲县幸福路26号
电话:5330016投诉电话:5213560
岚山区民政局:岚山望海路
电话:2616302投诉电话:2311152
市民政局投诉电话:8816158 8816102 881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