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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待完善
吉林镇赉纪委:贾作辉 李丽 杨东
规范办案时限既是规范办案程序的要求,又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充分保障人权的要求。不过,我国现行纪检机关有查办案件时限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亟待改进。
一、受理时限没有规定。应当明确规定纪检信访部门接案后的受理时限及领导进行批转的时限。领导批转的时限应当包括信访部门分管领导、纪委主要领导、承担初核任务科室分管领导的签批时限。
二、初核时限虽然有规定,但还不够完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该规定当中关于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可再延长的时限和次数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延长初核时限的批准权限问题。另外《条例》还规定:“初核完毕进行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该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它没有说明立案审批的这一个月时限是否包括初核完毕报送分管理领导审批的时间。我个人理解不应包括,初核完毕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的时间应当单独进行规定。
三、立案调查时限的规定相对较完善,但也存在不足。《条例》关于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是:“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该规定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没有明确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的批准权限问题;其次是该规定当中对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再延长调查的时限没有作出时间上的规定;最后该规定对立案机关的审批延长时限的次数和审批时间没有作出规定。2009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施行,其中对案件调查时限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可以看出,该《意见》对立案调查时限的规定很具体、也很明确,但也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没有明确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的批准权限问题;其次对立案机关及上级机关的审批延长时限的次数和审批时限没有作出规定;最后案件调查结束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对分管领导审批的时限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在《意见》当中规定:“自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移送审理部门。”。其实,我个人不赞成后面的这个规定,案件应自分管领导审议批准移送审理后,应在当日移送,不应再规定时限移送。
四、案件审理时限也有规定,但也需完善。《意见》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另外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检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另外还规定:“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上述这些规定存在四点不足:一是审理部门对案件自行补充调查的时限未作时限上的规定;二是对形式审核不符合移送条件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三是检查部门补充调查两次仍证据不足如何进行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四是对审结报批的案件,从报分管领导审批之日起至常委会(或党委会)审议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没有作出时限上的规定。另外,我个人不赞成有形式审核和补送材料的规定,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直接进行交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取证,也可以将案件退回案件检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形式审核和补送材料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
五、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时限有文件规定。纪委常委会(或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的文件规定,对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时限为一个月。这个规定很明确,但只是个文件规定,而不是由党内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时限问题是办案程序性问题,而且是办案程序当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用党内法律法规来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纪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