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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与认购书的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繁荣,房地产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之前,往往通过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方式要求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以此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如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因此而拒绝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定金。
一、什么是定金?定金与订金?
二、什么认购书?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与合同的关系?
三、违反认购书的处理?
四、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及交纳定金时注意事项?
首先,一般在将购房者依据认购书、意向书预先交付的款项明确规定为购房定金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有关定金的法律条款。若是注明为“订金”、“预收款”,则不能适用有关定金的法律条款,则不具有定金所拥有的担保的效力。如果在合同中虽未明确为“定金”却用了“订金”概念,但在条款中明确了收款方违约的双倍返还,付款方违约不得退回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文字的解释,将“订金”解释为“定金”。
其次,如果认购书、意向书并没有最终确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认购书仅约定在何时何地商定正式合同,这种认购时支付的定金应认定为签约定金。在双方有依约按时至签约处协商签定合同事宜的情况下,即可认定没有违约。而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在这里,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认为作购房定金。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最后,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认购书实质上已是一个购房合同,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惩处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