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55: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进程的不断深化‚广电传媒行业的发展较快‚由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逐渐引入企业的竞争机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税收的贡献也与日俱增‚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了解该行业的税收征管状况,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该行业的税收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问题存在的主要方面和表现形式

1、营业税方面:混淆营业税应税项目,高税率低申报

广电传媒行业 “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宣传收入、广告收入两大块,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播映”、“服务业——广告业”依3%、5%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有一些广电传媒单位混淆广告收入与宣传收入的概念,将“广告收入”记入“宣传收入”,按3%申报缴纳营业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我们在某广电传媒单位进行检查,对该当单位“事业收入——宣传收入”的明细帐进行审核时发现,大部分“宣传收入”是某某企业或某某公司的“宣传”费。根据规定,区别文化业播映与广告的播映,主要看播映的内容与目的。对主要以推介企业或品牌形象,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供销信息等为内容的播映,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计征营业税,对主要以介绍社会文化艺术作品等为内容,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的播映,应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那么,该单位的广告收入与宣传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营业税税目的注释详细划分呢?于是我们随机调取了几张宣传费收入的记账凭证与几张广告收入的记账凭证进行对比,发现所开发票都是广告业务专用发票,而且所附的节目制作单性质都一样,都是为某某公司或某某单位作广告或形象宣传。为了进一步取证,我们对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他们承认对宣传费收入与广告收入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是根据节目制作单上有或是没有“广告”二字或者是根据所开发票的项目来入帐。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未严格按营业税税目划分收入,将高税率项目混入低税率项目,少缴了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对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位一般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有一些广电传媒单位只按工资表上的发放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的资金、补助、实物等一系列的其他福利都未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少扣了个人所得税。

(2)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广告部业务员的个人所得税。广告部业务员既包括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包括外单位的兼职或临时工,他们没有底薪,只是按广告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我们认为,对于广告部业务员的提成收入,应区分项目进行代扣代缴。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所取得广告业务提成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而其他的,则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某些广电传媒单位对广告部业

务员的收入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少扣了个人所得税。

(3)按“稿酬所得”代扣广告回扣个人所得税。广电行业对广告客户经手人按广告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回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的规定,应按“其他所得”依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某些广电传媒单位对这一部分广告回扣支出,列入“事业支出——业务费——稿酬”,按“稿酬所得”代扣代缴14%的个人所得税,少扣了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1)混淆应税与免税收入,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在对某广电传媒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解释自己是事业单位,而且收入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税收入。该单位的“事业收入”中有点歌点剧收入、宣传费收入、广告收入、报刊发行收入以及一些其他收入如房租收入。由此可见,广电行业并不是完全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除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以外其他收入都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而且这份文件规定的免税期限只到2002年底止,到2003年对广电行业企业所得税将全面开征。

(2)不按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收益。某些广电传媒单位将“设备购置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列入“事业支出”,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影响了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二、思考及建议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高税率低申报、应税收入不申报以及少计代扣代缴税款,从而导致了税款的流失。通过检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透,对政策的变动把握滞后。如在营业税申报缴纳情况中,正是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不能正确区分应税收入项目,才导致了高税率项目和低税率项目的混淆入帐,造成了高税率收入的低申报。另外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中,财务人员对支付的广告业务手续费不知如何处理,搞不清该项个人所得应按何种税目计提个人所得税,从而造成了应税收入的错申报。另外,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看,对政策变动的滞后知悉也是造成这一错误的直接原因。第二、税收征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是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从检查的情况看,纳税人已沿用这个申报定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前后跨度是比较大的。但为什么在这样长的一段时间问题都没有暴露和解决?这说明税收管理上出现了比较大的疏漏,因为上述问题的本身并不隐蔽,其手段和表现形式也并非难以捕捉,都是一些简单的常识性问题,税收征管部门难辞其责。

那么如何遏止这一现象的延续,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问题,在此,我提出几点简略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抓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能力。要做好税收工作这篇文章,必须要有纳税人的积极配合,没有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税收工作不会结出理想的果实。作为税收工作的管理者,税务机关要在强化其他基础建设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同被管理者的联系,要把管理和服务两手工作同时搞上来,特别要把对纳税人税收政策更新服务工作提到第一位来,及时地告知相对人的税收政策动态,这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一种责任。

二、加强征管,建立健全各项征管、监控制度。首先要加强纳税人的内部财务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正确核算收益。二是要加强对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征管,督促单位严格按高税率项目和低税率项目分开核算,在申报过程中要做到各得其所,互不混淆。三是加强广电行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因为广告业专用发票填开混乱,不仅影响广电单位本身的应纳税额,而且影响了受票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总的来说还是影响了国家的税收。

三、强化稽查职能,严肃查处,维护税法刚性。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稽查肩负着促进税收征管体制完善、促进税收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职能和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稽查职能,加大查处处罚力度,真正发挥以查保管、以查促征的效果。

下载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word格式文档
下载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