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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探讨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如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价,一直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定位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所进行的评判和界定的行为,它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审计评价的定位包括评价的内容、评价的范围、评价的原则等。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遵守廉政规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审计评价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的评价。从评价的范围看,审计评价只能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评价的时间范围是领导干部任职的期间,超出此期间的一般不评价。二是评价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即经济管理责任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结合审计的实践,总结归纳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主要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责任评价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作用、内容、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导致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准确把握,造成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评价的概念不清、定义模糊、认识不统一。
2、审计评价内容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二是对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评价,如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审计证据尚不充分的事项进行评价。四是对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领导水平、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3、审计评价缺乏深度而流于形式。有的审计作报账式的评价,干部组织部门和本级党组不容易从审计评价中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信息,从而影响审计成果的分析和利用。由于审计中缺乏区分和界定经济责任的标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于分清责任,从而使审计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泛泛而谈、流于形式,往往只写清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事实,对于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然有评价,但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而是对单位的评价,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4、审计评价表述不规范。一是评价随意性较大。由于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审计人员的评价差距很大,容易造成评价的不公正。二是评价的内容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内容,致使审计人员主观发挥的空间较大,哪些评价内容写进审计报告,哪些不写进审计报告,完全由审计人员主观确定。三是语言表述不规范。评价语言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被审计对象的争执和意见,影响审计评价的严肃性。再就是一些审计评价没有经过细致的审计取证,在审计评价中较多地引述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工作报告等材料,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基础,导致审计评价的风险较大。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策思考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经济责任评价规范性准则时,笔者认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采取以下对策:
1、规范审计评价的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分清被审计领导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⑴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⑵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⑶失职、渎职的行为;⑷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评价业绩与责任应与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相适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等,不包括非经济方面的业绩与责任。评价时具体要注意以下两点:⑴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不进行评价。对无法从财务、会计等经济资料中取得的非审计事项,如部门改革、领导班子建设等反映领导政绩的事项,审计时不得进行评价。⑵虽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也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取得证据,但并不充分的审计事项,应围绕审计目标重新补充取证,再作评价;经重新补证不能获得充分审计证据,不作评价。
2、评价事项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在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据同时,还需要寻找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依据,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如果无法找到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则对该事项不作评价。
3、做好经济责任的界定。为了使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必须围绕责任人,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紧扣“任期”两字。⑴正确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责任人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影响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于客观责任。属于客观原因的,审计在评价时应给予分析说明。⑵正确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因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见效果,所以对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年度,审计人员应按照时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⑶正确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干部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做
评价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文件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⑷正确区分错误责任与舞弊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为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以定为错误。相反,若行为的发生是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看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若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单位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4、树立审计评价质量意识与风险意识,准确把握评价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业绩与责任进行评价,既要确认经济业绩,又要界定经济责任,分析原因。评价的事实依据一定要确凿无误,不能模糊不清。评价态度要谨慎负责,不能浮夸草率。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由于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效果。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祥略得当,重点突出,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于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2、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是不正确的,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同时还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3、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审计评价的语言应该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依法审计的要求,它对于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审计评价标准,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努力使评价做到科学、严谨、规范。(刘伟、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