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_营业税分税目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53: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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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邮政业

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二)电信业

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服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业

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四)邮务物品销售

邮务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五)邮政储蓄

邮政储蓄,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六)电话安装

电话安装,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七)电信物品销售

电信物品销售,指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八)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其他邮政电信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电信业务。

邮政电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邮电通信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中国邮政系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和中国铁通以及其他提供邮电通信业业务,并取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确定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第一、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的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第二、以取得的收入额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一)邮政业务的营业额

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其主要有以下几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函件收入;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入;邮政快件收入;国内、国际汇票收入;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纸杂志收入;储蓄业务收入;代办保险收入;在邮政业务资费标准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信箱租金收入,特快专递邮件、包裹逾期保管收入,函件、汇兑、包裹存局候领手续费收入;国际邮政汇兑的特种服务费收入内的汇款回帖费;展期签证费;包裹破损重封费收入;储蓄挂失手续费收入;代发广告申请登记费收入等。

(二)电信业务的营业额

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其主要有以下几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收入;出租国内、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电报电路收入;电报收入;传真、数据业务收入;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市话月租费、通话费收入;专线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其他收入。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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