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开工前审计的办理_工程开工审计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5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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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开工前审计的办理 主管机关

1、北京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负责下列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地方单位与中央或外省市单位合建的项目,商品房屋建设项目,以及各区、县党政机关的建设项目;

2、各区、县审计局(区县审计局),各区、县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审计局负责审计;

3、北京市地方单位之间的和建项目,按申请计划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北京市或者各区、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相关各方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

1、开工前审计的申请:翻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均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权限分工向审计机关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缓建项目复工)审计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

2、开工前审计的批准:审计机关接受建设单位的审计申请后对报送文件进行审查,对建设资金情况进行落实,一般在20天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计证明,并在“开工审批表”上签字活该章。

3、开工前审计的报送:审计机关将审计证明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建设银行。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前身及时,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转入正式计划批件;

5、概预算书;

6、项目开工、复工报告;

7、开工审批表;

8、资金来源和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补充说明

未经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或审计机关不同已开工的项目,建委部批准其开工,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相关法规

1、《关于转发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联合通知〉的通知》;1990/03/07;

2、《关于加强对新该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的通知》;1993/07/14;审基发(1993)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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