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_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47: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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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必须是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必须配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施;(七)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和药品保管制度。

三、定点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二)在岗药师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其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微机等基础设施资料。

四、定点药店的审定:

(一)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应提供的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格审查和认定基础工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书。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名药剂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

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药店资合格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统发定

五、定点药店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双方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考核确认,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考核合格的,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定点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药店要定期

方外配及费用发生情况。

(四)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售药,接受患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保证药品质量,严格药品验收、保管、储存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七)需特殊管理的药品设立专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属于定点药店供应范围。

(八)坚持服务第一、礼貌待人、保证质量、收费合理、患者至上的宗旨。营业人员统一工作服和上岗标志。

(九)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1、将生活用品和其他非药品作为治疗药品出售和套换的;

2、不按规定购销药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3、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的;

4、出具假购药手续套取个人帐户资金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1999

2年以上以备核查。 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效的,12月1日起执行。(一月一次)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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