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诉法修改草案的第二十八条_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1:28: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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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修改草案的第二十八条“取保候审”的补充与修改

(一)对草案第二十八条,其中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修改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及确定的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不予以答复、或当事人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修改的理由:原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没有规定在决定机关接到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予以怎样的答复。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决定机关常常漠视、没有消息、不予以答复。此次修法,显然立法机关从社会经济、诉讼经济、降低羁押率等多个角度考虑取保候审的价值,因此对此作出有利的规定。但是,此处规定并不完整、完美。既没有规定明确的予以答复的时间、也没有规定不答复申请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故在此希望进一步明确规范。实际上,关于取保候审的措施是否采用,应当采取司法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让决策机关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是考虑如此设定恐难度较大,故简单加以规范。

(二)对草案第二十八条最后一款的修改:“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修改为: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承办机关及时给保证人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保证人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保证期限一年届满时,保证人可以持保证金缴款收据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补充的理由:避免保证人交付的保证金长期留置银行无法取回。十三:对刑诉法修改草案第三十条“监视居住”的补充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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