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管辖权问题初探_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43: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管辖权问题初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管辖权问题初探

近年来,关于金融机构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引起普遍关注。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查处上述案件具有管辖权,而且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工商机关在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据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为原则,而以其他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为例外。换言之,其他机关对此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的专门规定。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并未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另外,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处罚。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赋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综上所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取得了对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处罚权,但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下载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管辖权问题初探word格式文档
下载查处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管辖权问题初探.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