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法律思考_国美控制权之争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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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法律思考

摘要

黄光裕与陈晓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案是中国商业史上和公司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关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得问题,探讨上市公司是谁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职业经理人立法有必要吗?等四个公司比较现实的问题,并对此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找到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控制权、股东大会、董事会、大股东、职业经理人

目 录

事件背景....................................................3

一、国美电器还是黄光裕的公司?............................4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4

三、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5

四、职业经理人立法有必要吗?................................6

五、结论与启示..............................................6 参考文献....................................................7

事件背景

2006年7月,国美收购永乐,陈晓出任国美总裁。2008年11月黄光裕东窗事发,被北京警方带走接受调查,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光裕被拘给国美来了巨大的影响。陈晓于2008年11月27日获委任为集团代理主席,接替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而无法履行董事会主席职责的黄光裕。陈晓随后于2009年1月16日正式出任集团主席。2009年1月18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黄光裕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董事局主席身份。2009年6月22日下午,国美公告称贝恩资本有条件认购约18亿港元转债;董事会建议以每股0.672港元公开发售。两项融资不少于32亿港元。国美23日复牌。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0493.HK)8个多月后,在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按照国美电器的公司章程,董事续任需要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通过,最终,根据投票结果贝恩投资提交的董事人选被否决。大股东的反对票让国美电器重新陷入了新一轮的危机,因为根据去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贝恩投资在入股后有权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如果贝恩的股权减少,其委任的董事人数也相应减少;但如果发生特定事件(包括其提名的董事未获通过)或违约事件后,贝恩有权提前赎回2016可转股债并要求国美支付巨额罚金。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8月4日,大股东黄光裕的代表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局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8月23日,国美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定于9月28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回应黄光裕的动议。国美发布公告称已于8月5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递交诉讼文件,正式起诉黄光裕。9月28日,国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最终结果显示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5项议案,除了撤销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通过外,另外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 3 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提案均未能通过。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基于以上的控制权之争体现的法律问题:

一、国美电器还是黄光裕的公司?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一旦投资完成,该资产即属于公司。国美2004年在香港上市后,其独立性、社会公共性更为显著,已并非某个人、某几个人的私产。“国美是黄光裕的公司”从法律上讲是不成立的。但是从法律上讲是看谁更有控制权,或者公司由谁控制。目前黄光裕作为第一大股东,他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来影响公司经营,对公司产生影响。尽管终审获刑,但黄光裕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从9月28日,国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黄光裕提出的5项议案,撤销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通过也表明了国美不是大股东的公司,但可以通过表决等方式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代公司将内部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赋予不同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首先,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讨论通过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将其决议交付董事会实施。股东大会不是公司内部一个常设机构。其次,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任并解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除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公司设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与董事会一起,构成公司组织体系中的经营管理层。再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进行监督,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同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监事权。以上三个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明确的职权,4 承担相应的职责,由此使董事会处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双重监控下。因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和公司的经营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少于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而非所有者的权益),委托人(股东大会)和代理人(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上述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只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督),无异于一种风险,难以保证代理人顾及并且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股东大会自然应当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但由于股东大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使得专司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的存在成为必然。有了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双重监控,便得以对经营管理层人员的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进行制约。总体观之,这样一种缜密的制度设计,在其设立之初,促进了公司内部的有效协作,协调了各相关主体(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利益,在公司内部形成了利益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微观秩序的和谐。它受世人赞叹的原因还在于,在这种制度设计中,暗含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间、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之间协调平衡的理念。

三、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很多方面减少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或义务性规定,而交由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明,在实际运作中就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是否正当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以“家法”来判断。做出否决的依据正是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中的表述: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但如果细究此事,可发现以上章程授权的范畴,并未明确在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是否有权对此决议进行否定。国美董事会当天的再否决,正是根据英美法系“未明确禁止即合规”的原则。所以基于以上的说明和法律的依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任命非执行董事,而国美董事会在股东会当天就通过了明显违反股东投票意愿的决议,应受到的道德的谴责和股东的质疑。

四、职业经理人立法有必要吗?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所以国美股权之争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既涉及到家族企业如何转型,同时又涉及到公司治理和中国未来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完善和职业道德问题。

如果黄光裕胜利了,说明公司法制的健全,反而意味着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发展,毕竟职业经理人是受雇于所有人,他们要为股东利益负责。如果职业经理人在没有获得大多数股东支持情况下,擅自进行公司重大政策和战略的改变,实际是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会让民营资本不敢再用职业经理人,会让经理人市场萎缩。

要想建立家族与职业经理人互相信任的合作机制,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建立高度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第二,建立合理的职业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沟通机制和评价机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关于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中有基本的规定,但职业经理人队伍在壮大,职业经理人与公司利益冲突频发,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合作互信最有力的保障。从这个角度讲,职业经理人的立法是必要的,因为双方都需要法律的保护。

五、结论与启示

国美案虽然已经终了,但国美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我认为一个企业只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既定的公司章程下,在充分尊重股东的所有权下,职业经理人在依据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理想使用信托责任,公司才能良性的发展。国美股权之争是一场阳光下的争斗,至始至终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虽然有道德的争议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但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中国的企业是一次难得的案例,对每个企业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即如何行使大股东的权利,如何设立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如何约束职业经理人及经理人的职业操守等等。同时在警醒企业的同时我们的立法者也更应该站在应有的高度,制定和完善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防止企业越轨经营,非法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的稳定和企业的高速发展。

参考资料

[1]商务周刊:国美案的五个追问。

[2]胡哲峰.对中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发展趋势的探析[J].北方经济,2009(05)[3]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

[4]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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