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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
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
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公司行政部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四)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
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五)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一条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二条
(三)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行政部)的管理;第十三条((四)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第四条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
通、互相配合。
第十五条第五条 开展《预防商业贿赂》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十六条
(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第十七条
(二)公司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
份《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
第十八条
(三)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四)在落实《预防商业贿赂》的过程中,由公司行政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
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
和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
中,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
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
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拒不履行《承诺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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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