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会章程草案_6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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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ies aociation in

hebei province

缩写:REIAHBP

第二条、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协会是要在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主要由从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中外资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具有自律行为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以依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以行服务谋求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及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领导,接受河北省发改委的领导和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条、河北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的会址暂设于石家庄万隆国际22层2201、2202、2203、2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河北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

1、宣传贯彻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企业的诉求、推广和传播先进管理理念。

2、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

3、开展调研,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产业统计和认定工作,组织协调产业的系统化、科学化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业务培训,帮助可再生能源产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推动产业科技进步。

5、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提供行业信息,向企业宣传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6、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从事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品、设备、备品备件生产、科学研究、行业管理与服务、设计咨询等,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受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4、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以上的职称,或具有多年从事可再生能源产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经验。

5、按期缴纳会费。第九条、入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中、外资团体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相关信息和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

3、承办理事会交办的组织活动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5、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6、按时交纳会费。

7、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如果一年(特殊情况例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会内部批评,知错不改的,理事会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换届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全面和会议工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决定财务工作及经济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收入与来源

1、团体会员的会费收入:每年由秘书长提出经费预算,交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

3、政府资助;

4、承接课题、项目和组织咨询活动的合法收入;

5、银行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支出

1、国家的税收。

2、日常的办公费。

3、人员工资、补贴等。

4、差旅费。

5、组织活动所需的会议费、评审费和交通费等。

6、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条、制定和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并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结算报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制定和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与监督,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发改委(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发改委(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发改委(主管单位)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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