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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 东家 技术自己开公司赚钱 两工程师入的狱
【法官简介】
龙光伟
龙光伟,男,1962年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四级高级法官。湖北财经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历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庭副庭长、刑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富有审判实践经验。机顶盒系列软件属商业秘密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研发了DVB系列软件,该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该软件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二被告人获取了商业秘密但尚未投入生产且尚未获利,是否可以认为存在损失并进而认定构成犯罪的问题,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性是其重要特征,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掌握对权利人而言价值就会减少。因此,在考虑损害后果时,未实际使用或者未获利只是作为判断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情节,而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重大损失”的数额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2)商业秘密的使用周期;(3)商业秘密的作用、转让情况;(4)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5)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6)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和竞争能力的丧失;(7)商业信誉的下降;(8)市场供额的减少;(9)出现亏损甚至破产。
本案中,二被告人已对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DVB-S、DVB-T技术软件加以使用,并已经制造出相应的样机,且已接受生产订单,因此,二被告人窃取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后又加以使用并制造出相应技术成品事实清楚,犯罪行为也已实际完成。本案二被告人窃取了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并据此在短时期内制造出了相同功能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研制开发产品所必备的成本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重要参考。其中研制DVB-S、DVB-T二项技术软件的外购软件平台、模块价值共计人民币37.38万元;DVB-S、DVB-T二项技术软件与硬件间的相互配合调试、测试、机物料消耗费用支出酌定为人民币12万元;自行开发DVB-S、DVB-T二项技术软件相关软件人工成本酌定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9.38万元。(记者吴涛 通讯员谭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