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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作者:来源:发展计划处时间:2011-04-11
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和《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规定,省财政2009年起专项安排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扶持资金,其中:粤西三市(阳江、茂名和湛江市)2009年一次性安排每市500万元;粤北五市(韶关、清远、云浮、梅州和河源市)2009年至2012年每年各安排500万元。
二、资金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的粤西地区和粤北山区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本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良种引进繁育、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等。
三、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
1.示范区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经专家论证的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示范区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符合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业突出,能够体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在当地农业生产总产值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对周边地区和相关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3.示范区建设主体明确,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或其他企事业法人单位,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有比较健全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较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引进技
术和人才、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的运行机制。
4.示范区具有一定的规模,是当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种苗繁育、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或农业生态旅游等农业功能的集约化生产和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核心区面积在2000亩以上,年农业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每年培训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种养加工专业户达1000人次,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5.按照《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初次申报的示范区综合评分应在75分以上,连续申报的示范区综合评分应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分(含5分)以上。
6.当地政府支持,配套资金扶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二)项目申报程序
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园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个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报送1个项目至地级市农业和财政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评审后,每市择优推荐2至3个备选示范区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备选示范区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选择1个最佳示范区给予扶持。
如粤北地区拟连续多年扶持1个示范区的,需报送示范区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当年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能够按计划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且通过验收的示范区,可以继续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年度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请示;
2.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等);
3.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综合评分表(附件一);
4.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和总体建设规划;
5.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二);
6.连续实施项目应报送绩效考评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
(四)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级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各市上报的请示,连同各侯选示范区的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4份(申报指南及相关表格可从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网址为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