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LP所得税问题探讨_私募股权基金lp构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36: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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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由此,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通常,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加入,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一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进行股权基金的管理运作。

2000年以后,我国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则明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虽然不再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缴税。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常常被错误的“认为”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人企业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则无需纳税。实际上,这是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理解及做法。

财税[2000]91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各省市在执行国家上述政策时,也出现了不一致,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LP)目前执行的是20%的税率,少数地区如上海则实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

地区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基金投资人(LP)

20%

20%

5%-35%

20% 基金管理人(GP)

20%

20%

5%-35%

5%-35%

投资人

20%

20%

5%-35%

5%-35% 有人提出,对自然人投资者执行20%个人所得税率违反了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许多PE/VC服务机构及官方研究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也普遍持这种观点。针对这一争议,我们应该梳理一下相关规定,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作出判断:

第一,在财税〔2000〕91号颁布的第二年,针对91号实施的口径问题,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2001〕84号文,如上文所述,该文件指出:“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应该按照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84号有意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特殊对待,也即“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属于财税〔2000〕91号在附件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二,财税〔2000〕91号与国税函〔2001〕84号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存在91号优于84号文的说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伙制PE/VC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应该按照84号文的规定比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无论91号文还是84号文,都不具有法规的属性;但是,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主力军”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根据上位法(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否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效力,但是不能根据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去否认另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效力。至于后来的159号文,可见,合伙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属于财税〔2000〕91号“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范畴的,各地普遍执行的20%的税率在现有法律政策背景下并没有违反现有规定。

在PE/VC运行中,实际情况还要复杂些,普通合伙人如果仅仅管理基金,没有参与基金的投资,按照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应该执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是基金的投资人,则应该就经营所得和投资所得分别核算,对于投资所得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对于经营所得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从以上统计来看,目前,苏州工业园、成都、厦门是按照这一规定执行的,其余地区则较为混乱(如前表格统计)。

当然,执行20%的税率未必就比执行35%的税率税负重,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是以全部收益作为税基,而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则可以扣除符合的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等,税基事实上上减小了。但是,从国家层面来看,针对PE/VC的税收政策应该明确且各地统一,否则会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和地区间的公平性。

深圳取消税收优惠:35%所得税率LP要哭了!

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私募基金的LP出资额都较大,原先20%的所得税率将上升至35%!

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芜湖、新疆以及西藏等地均有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恰逢中央鼓励投资创新创业,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多名PE人士及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本地PE机构影响颇大,未来这些机构或考虑迁址。

“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么?”英国诗人雪莱的这句诗曾给人们带来不少希望。然而,随着深圳天气回暖,不少本地私募股权机构(VC/PE)却开始发问:“春天来了,下一个冬天还会远么?”

这里的冬天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取消区域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近日深圳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中,深圳地税局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至此,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目前,深圳是第一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地区。

了解,北京、上海、天津、芜湖、新疆以及西藏等地均有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恰逢中央鼓励投资创新创业,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多名PE人士及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本地PE机构影响颇大,未来这些机构或考虑迁址。由于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尚存在诸多不明朗的地方,以后个人LP(合伙人)可能会通过资管计划或者转以公司实业身份进行投资,从而减轻高达35%的税率负担。

深圳本土PE影响大

业内人士表示,取消优惠政策主要影响的是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则不在影响范围内。其中,个人LP和基金产品是受影响最大的两类主体。

深圳一家本土PE机构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PE机构在选择注册地时主要关心政策的三个层面:一是政策优惠,二是政策稳定,三是政策落实。为打造金融中心,深圳曾出台包括按有限合伙制PE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一定奖励的措施,比如募资10亿元奖励500万元,募资30亿元奖励1000万元,募资50亿元奖励1500万元。在诸如此类政策的吸引下,深圳成为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PE机构落户最多的城市。

这次政策突然取消,业内人士多觉得不可理解。

上述PE机构人士认为其实深圳从未有过“优惠”政策。按照2010年颁发的通知,个人LP按个人所得额20%的税率进行征税。北京、上海、天津以及芜湖等全国很多地区的个人LP均是按照此税率交税。真正优惠的政策在于区域性税收返还。

他举例说,新疆和西藏等地的优惠政策即反映在税收返还,“如果将返还的金额考虑到实际交税中,个人LP真正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率应该在12%至15%。”12%和35%之间的差异不言而喻。

PE机构的基金产品和项目投资较一般理财产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起投门槛高;二是投资周期长,3至5年的基金产品已经算短周期投资。一位PE机构的律师告诉记者,PE机构基金产品和项目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投资周期较长,而且前几年有可能处于亏损状态,之后,获益的时间会相对集中。假设投资周期为5年,如果按照新的税收政策,即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假设个人LP前四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五年获益后一次性上缴35%的收入,将盈利摊薄到每年的收益后,“会发现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其实并不乐观。”这位律师表示,长此以往,PE机构要么选择迁址,要么选择将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

迁址是采访中PE机构会考虑的一个方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表示,深圳作为PE重镇,汇聚了多家知名基金,如果税收优惠取消了,确实对当地PE影响大。而且每个地方税收政策都有差异,各个地方税收优惠的不同也为PE机构注册带来麻烦。“像西藏、江西等地区给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大,我们在为机构做税务筹划时也会推荐去那边注册。但有时候注册时当地政府承诺给了优惠,过一两年换了领导,税收优惠却没执行下去。等到基金要退出了,我们再考虑迁址,又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从深圳福田区迁到深圳前海,或深圳迁到西藏,都会遇到麻烦,有些地方不接受异地的注册号。同时,异地设立基金会增加日后管理工作的麻烦,比如要考虑在注册地派人,或者文件往来都需要快递进行。”王艺说,机构在选择新募集基金的注册地时,会考虑多重因素,既要看税收和奖励措施,也要看当地的政府资源,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的阶段和退出周期,比如拟投临门一脚就能上市的企业,就推荐去税收政策短期内能落地的地方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迁址,其实还有多种避税方法。上述PE机构的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深圳刚刚取消优惠政策,详细的避税方案尚未投入实践。不过,从理论上来说,至少有两种合理避税的方法。一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实施。整个基金的LP可以将股份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鉴于资产管理公司不用收税,个人LP可通过资管计划分配利润。二是考虑到一般个人LP都有自己的实业公司,如果公司处于亏损或者需要走账的状态,可以由个人投资承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

期待明确统一的税率政策

相较于希望深圳地税局可以再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政策出现某种松动,PE机构人士更多的是期盼出台全国统一的税率标准。

浙商创投合伙人李先文认为这次深圳率先取消有限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未来将会变成全国性的常规行为。在他看来,区域性返还税收等政策加剧了PE机构之间不公平的竞争。在鼓励扶持创投创新的基础上,他表示期待全国普惠性的政策出台。

尽管地方优惠税收的取消意味着LP拿到手的收益减小,但也有机构认为,从长远来看,国家会在统一清理地方税收优惠后,出台针对股权投资机构统一的税收政策。

钧天创投投资副总监高明月表示,现在各地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哪里出优惠大家就跑去哪里注册。如果国家能够尽快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创投行业起到明显的鼓励作用。反之,由于私募基金的LP出资额都较大,35%的税率会降低LP的投资热情,下一期基金可能因此断供了。

“政府如今大力支持创业,还出台了创业引导基金,我们对国家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深圳应该是开启统一标准的试点。”高明月表示,钧天创投的VC基金目前尚未到退出阶段,所以在得知这个消息后,该基金的LP反应并不是很大。短期内,优惠取消对PE基金的影响更明显,尤其是2011年、2012年投项目较多的基金。

几天前,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原理事长陈东征在这次两会上提交了建议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提案。陈东征认为,现行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简单比照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导致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税收负担轻重不均,不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在提案中,其中一条提议即是制定公平统一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明确包括公司型基金在内的各类投资基金如符合将每年所得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均可不作为纳税主体。此外,他还建议对长期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实施差异化的优惠税率。同时,他提议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门槛,改进创业投资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抵扣主体从基金改为投资者。

针对统一税率政策出现的时间,李先文表示今年出台的概率较低。有PE机构人士认为,新疆和西藏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能是全国最后取消优惠的地区。不过,他表示即使是最后取消,西藏和新疆仍然会享受诸如“西部大开发”等叠加政策,相信PE机构也会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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