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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33: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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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案追踪·如何赢得商业秘密官司系列报道之三

核心提示

通过以上两期的报道,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商业秘密纠纷都发生在雇佣双方或业务关联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合同就成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主要生产销售家具、封边等,位于塘厦镇的台资企业腾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腾龙公司”)正是这样做的。然而,今年上半年,腾龙公司凭着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将7位跳槽的员工告上法庭,结果却6败1胜。法官告诉记者,签订保密合同也是大有学问,否则也起不到“保密”的作用。

多名员工跳槽 致集体诉讼

记者从该公司网站上看到,该公司对研发工作颇为重视,拥有大批专业技术、研发和市场销售人才,且拥有多个自主创新品牌,并不断有新产品面市。产品远销亚太地区。

腾龙公司董事长姜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公司拥有销售、生产技术等多方面的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公司都会与之签署保密合同。由于公司对这方面要求严格,所以过去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并不多。然而,2008年开始,公司有几名员工先后离职,都去了同一家企业——立华五金塑料制品厂。这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且从事的业务与腾龙公司的很多业务都非常接近。于是,姜先生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上述七人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记者从腾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上看到,合同约定甲方(即员工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终止后,必须保守其已知晓的属于乙方(即腾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卖或向他人传授该商业秘密,不得运用该商业秘密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若有违反前述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上述7名被告的合同内容几乎一致。姜先生向法院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之一便是写有上述内容的保密合同。

起诉七名被告 仅一宗胜诉

然而,这七起官司,腾龙公司最终只打赢了一场。记者从败诉的六起案件的判决书上看到,其理由几乎一致:其一,腾龙公司无法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其二,姜先生所起诉的6人,都属于公司底层员工,并没有多少机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腾龙公司方面也拿不出“接触+相似”的证据。

而唯一胜诉的官司,是腾龙公司与被告人于蓝的官司。原来,于蓝在离职前,曾将公司的一份修改过的订单,擅自传真给一家关联企业。事后,于蓝就此事写了一份检讨书,腾龙公司本不打算继续追究此事的,但是于蓝跳槽到立华五金塑料制品厂后,腾龙公司将这本“老皇历”挖出来交给了法院,将之作为于蓝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之一。法院认为,腾龙公司这份修改后的订单,构成了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因此,于蓝将之传真给其他公司,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于蓝须赔偿腾龙公司五万元。

“对于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密合同似乎起不到一点作用。”对于这六败一胜的结局,姜先生至今都感到颇为纳闷。

连线法官

签保密合同宜“梯度保护”

针对姜先生的“纳闷”,本报记者再次请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娟娟。“签署保密合同也是有技巧的。”不仅如此,陈法官告诉记者,除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外,防止员工泄密的方式还有很多。

记者:保密合同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如何看待它的法律效力?

陈娟娟:一般来说,作为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无论签不签保密合同(协议)都是如此。但是,很多企业之所以会与员工或者其他可能接触到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因为它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可以进一步明确保密对象、保密期限、违约赔偿等事项;二是,签订保密合同,实质上也是保密措施,前面几期报道我们已经讲到,原告起诉时,必须要证明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四个法定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而签署保密合同便是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有效证据。

记者:很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合同,都是与劳动合同一起签署的。请问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陈娟娟: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也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附带签署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是保密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并不影响保密合同的效力。通俗地讲,就是无论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只要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均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超过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除外。

记者:本案中,姜先生与很多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合同,为什么他的官司还是败诉多、胜诉少?签署保密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陈娟娟:本案中,腾龙公司让所有员工都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且合同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现,打起官司来,这样的合同大多是签了等于没签。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的员工,腾龙公司却与之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万一发生纠纷,除非公司一方能够拿出充分证据完成“接触加相似”的举证责任,否则仅凭一纸空泛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要认定对方侵犯商业秘密,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应“一种条款走天下”,而应当实行“梯度保护”,根据不同的员工使用不同的保密合同(条款)。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其可能掌握大量客户资料;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企业与上述六类员工的保密合同,应尽可能因人而异约定特定的保密事宜、保密期限、赔偿方式等。

记者:除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外,企业还有没有其他措施防止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带走商业秘密?

陈娟娟:企业可以采取脱密措施或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脱密措施是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一方明确要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先岗位,在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例如行政等内勤部门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岗位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后限制其到竞争性企业就业,从而防止其离职后泄密的一种方式。(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详见本报8月28日《商务·法务》版报道)。但是,值得说明的是,法律规定,脱密措施和竞业限制只能选其一。

记者:本案中,被告人于蓝是个例外,她是在工作期间泄密的。那么在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如何有效防止这种泄密?

陈娟娟:除上述几种方式外,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还要注意做好硬件和软件上的保密措施。硬件保密措施如保留各种研发、研究等组成商业秘密技术类、经营类信息的原始资料;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机密字样,或将之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在电脑、软件等上设置密码等。

软件上的保密措施则是指要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如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 ;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限制非必要的商业秘密交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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