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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纳税人涉税事项提示
(一)准确填报境外所得
“走出去”企业如在2016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申报时选择填报A108000、A108010、A108020、A108030表。同时,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要求的,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包括《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需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还应按照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沪国税函〔2016〕3号等文件规定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等不同事项分别向管理所报送相关资料。
(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2016年6月,税务总局国际司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报送进行规范:
(1)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
《公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填报表单
国别报告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3)同期资料
《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走出去”企业如果满足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则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我国目前开展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主要是情报交换。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已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在《公约》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框架下开展情报交换,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有助于各国就跨境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进行协调,做出一致的判定与处理,帮助纳税人快速解决税收争端,减轻纳税人遵从负担,有利于防止和消除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有利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情报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情报线索,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建议跨境纳税人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以及其他法律风险,在合法、守法的情况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