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标准_动物产品安全生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1:22: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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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标准

供沪生猪规模基地场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自繁自养的规模化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二、选址、布局设施要求

l、场址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总体规划和布局的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于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猪场建筑设施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用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猪舍间保持一定距离,脏净道分离,生产流程依次合理排列。

3、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并须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

为了提高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场长及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四、档案信息

1、建立有完整的生猪生产、防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的登记档案。

2、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五、防疫、消毒管理

1、防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l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落实兽医防疫措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免疫: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场内应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并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3、消毒: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和操作规范。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

4、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应按场内生产工艺流程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岗位责任制,内容如下:

场长责任:遵守、执行国家畜牧生产及兽医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无公害商品猪,全面负责各项工作,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兽医责任:制订、执行免疫程序,兽医防疫卫生及消毒制度的实施与检查,防病治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疾病与死亡记录和防疫报表的记录填写。

六、兽药、饲料使用管理

l、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兽药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

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两院法律解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类: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性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

(4)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七、销售

l、对出栏前的生猪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

2、检查生猪免疫与用药记录,出栏生猪必须符合防疫免疫、用药规范(停、休药期)。

3、生猪出售前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交易。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l、宰前检疫:

(1)入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验证、后验物,无证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录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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