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质量监督站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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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基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现将《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无锡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基桩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市重点办、市质监站、市铁路建设处、各有关单位

打印:朱烨昕校对: 顾持真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印发

共15份

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基桩质量检测行为和基桩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桩质量检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桩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运用静载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高应变动力检测等检测技术,对基桩(地基和桩基)的承载力、完整性等指标进行检测并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基桩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桩质量检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的要求,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我市从事基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接业务。

第五条 外地检测机构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应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进锡承接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

4、驻锡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检测人员上岗证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基桩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市检测机构或经备案登记的外地检测机构进行。

基桩质量检测应当签订基桩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数量应严格遵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执行,不得任意减少基桩检测数量。检测机构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时,不得压价竞争。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法定有效期内。检定或校准的资料(证书复印件)应放在工作现场备查。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确定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等内容。工程桩必须进行承载力检测,试桩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桩的检测结果,也不得作为工程桩的验收依据。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将原始记录(含测试曲线)、检测报告等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档案资料的保存应便于查阅。

外地进市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对检测机构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记录,外地检测机构取消备案登记:

1、未经备案登记承接检测业务的;

2、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备案登记的;

3、外地进市检测机构未单独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档案和台账的;

4、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5、不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

6、检测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检定(校准)资料在现场无法查验的;

7、其它按规定应当记录的。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基桩质量检测的综合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有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和外地进市检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各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基桩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和信用记录工作,并督促外地进市检测机构在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前进行备案登记。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录。在每年12月底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质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局,作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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