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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管理操作说明(企业端)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以下简称退运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企业办理退运证明的操作流程如下:
1、录入退运申请
1.1进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如下图1.1所示。
图1.1免抵退税主界面
1.2 运行退运管理申请
点击菜单栏的“退运管理”,选择“退运申请”项,进入如图1.2所示的界面。
图1.2退运申请报告界面
1.3 录入退运资料
点击“添加”按钮,在图1.3中录入相应的退运资料:退运已补税证明号、出口报关单号、退运金额(美元)、退运金额(人民币)、办理免抵税情况、办理免抵退税情况、缴款书号码、已退增值税、已退消费税、应补增值税、应补消费税等。
退运已补税证明号为《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右上角的号码(共7位)。录入退运证明号后,接着录入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如果系统中没有该笔退运的关单信息,系统会提示“没有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现该提示时按“取消”按钮返回,并在“免抵退税”系统中录入该笔退运所对应的黄单信息。
录入出口报关单号后系统自动生成退运证明号和自动显示出口报关单对应的关单信息,退运证明号为“T3+退运已补税证明号+3位流水号(如001)”,共9位。然后录入“退运数量”和“退税金额(美元)”,系统根据录入的退税金额(美元)和汇率自动生成退运金额(人民币)。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办理免抵税情况”、“办理免抵税税情况”、“缴款书号码”、“已退消费税”、“应补增值税”、“应补消费税”等。
图1.3录入退运资料
退运资料录入完毕后按“保存”按钮保存当前录入的退运证明数
据。值得注意的是:在录入退运证明的时候,核销单号是不可录入的,如果被退运关单对应的核销单(已核销的)已录入到“免抵退税系统”,系统在输入“出口报关单号”后,将自动显示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如果核销单(未核销的)未录入“免抵退税系统”的,在录入完退运证明后,按“修改”按钮录入核销单号(可凭出口报关单上打印的核销单号码录入)。录入退运证明后在图1.2的左下方输入退运证明号,按“检索”按钮,系统会将该退运证明的数据显示出来,如图1.3所示。
1.4 打印退运证明
企业在打印该退运证明前应认真核对该退运证明,如发现有错误,可在图1.2中按“查询”按钮,在弹出的界面(如图1.4所示)选择查询的条件,输入条件后按“确认”按钮找到该退运证明,然后按“修改”按钮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的才可以打印《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证明一经打印,将不能再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只能做作废处理。若打印退运证明后发现数据有错的,不能再对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唯有先作废该退运证明(作废退运证明的操作参见第4点),然后重新录入一笔新的退运证明。
图1.4退运证明查询
2、申请办理退运证明
2.1在“退运管理”中选择“退运申报”,在图2.1所示的界面录入货物出境口岸海关名称和退运原因,打印出《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然后生成退运申报磁盘,并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运证明。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证明》;
(2)《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图2.1生成退运申请
3、退运证明核销
3.1 企业在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应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退运证明的核销。
(1)海关已加注退运意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红字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2企业收到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核销表后,在次月预申报前在企业端进行核销,如图3.1所示。企业根据核销表录入相应的指标,然后按“核销”按钮进行核销,核销成功后在“报关单录入”栏会出一条相应的负数记录,该负数记录的报关单号即为原来的退运证明号。企业可以在“报关单录入”中查询该笔记录,并且可以在图3.1所示的界面查询已核销和未核销的退运证明。查询已核销和未核销的退运证明的情况时,必须先删除系统默认的核销退运证明号“T3”值,否则系统会提示“此证明不存在或已作废”。
3.3企业应在“免、抵、退”预申报时,核对所扣减的出口销售额与上月核销的退运证明的金额是否一致。或在正式申报时有关的明细表(主要分单证齐和单证不齐)所扣减的出口销售额与上月核销的退运证明的金额是否一致。
图3.1退运核销
4、作废退运证明
4.1企业若因数据录入有误或因某种原因最终取消退运的,可在企业端作废退运证明。若企业属于因某种原因最终取消退运的,可在退运证明核销期前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作废该退运证明。
(1)企业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编码、原退运证明出具
日期和号码、作废退运证明的原因);
(2)退运证明的交海关(联)、企业留存(联);
(3)作废退运证明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2经退税部门批准作废的退运证明,企业在软件中相应作废。首先在退运申请中点击“查询”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输入查询条件,查找到需要作废的退运证明,然后按“作废”按钮作废该退运证明,作废成功后系统将在退运证明“已作废”标志打上“√”标志。作废退运证明如图4.1
图4.1作废退运证明
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OO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