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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申办程序
一、检疫审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审批。
3、无数量限制;
4、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产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中代理人。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办理;
6、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领取、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附表
一);(2)审核批准。
7、申请单位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附表二);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按照规定可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品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定点加工企业保管、填写的《检疫监管管理手册》;
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 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进境动物的证明文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
1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8、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
为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的有效监管,方便企业申请,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5月1日起启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开通检疫许可证网上审批,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书面申请,审批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进口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
1.进口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蹄、角、蚕茧、水产品、肉类、脏器、肠衣,进境后需在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该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方可办理进口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初审手续。
2.申请取得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事先向嘉兴局动植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成为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的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加工产品种类、年加工能力、仓储条件和能力、申请加工进口动物产品的原因、年需要进口量);
(二)工商企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允许营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四)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的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
(五)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与职责(组长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六)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仓库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 施、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七)接触动物源性原料人员的卫生防疫制度;
(八)所在地环保局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或污水处理许可证;
(九)图片资料: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进口动物产品原料、成品库的库景;
3.嘉兴局动植检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至少有3名人员的考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加工企业。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加工企业应尽快补正。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方案和考核日期,并通知加工企业实施实地考核。
4.实地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兽医卫生条件》的要求进行。
5.考核小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告知加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
加工企业应当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小组。
6.嘉兴局动植检处对加工企业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的,签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对考核合格的,向浙江局推荐。
经考核不合格的加工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7.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产品种类范围内办理检疫审批。
三.《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的申请
1.进口水生动物、禽、种蛋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大、中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嘉兴局动植检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进口种用大、中动物,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检疫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
2.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简介、申请进口动物的原因、进口数量、进口用途、临时隔离场的位置、环境面积、建筑物设计与卫生条件);
(三)临时隔离场的防疫制度;
(四)临时隔离场的平面图;
(五)临时隔离场的照片。
3.嘉兴局动植检处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临时隔离场申请后,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 日内送往浙江局。
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尽快补正;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省局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方案与考核日期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临时隔离场实施实地考核。
4.实地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5.考核小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
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小组。
6.对考核不合格的,签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对考核合格的,签发《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临时隔离场场址,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作为临时隔离场。
7.《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有效期为4个月。
四.办理机构
部门: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
地址:浙江嘉兴中山东路876号 402室;
联系电话:0573-2064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