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_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27: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以民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理念能否全面贯彻落实,关键在于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关键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办案拖沓、行为不廉、司法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当前法院值得思考的新课题。

一、突出重点,建立完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

法院作风建设的重点是审判作风建设。所谓审判作风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和职业形象。审判作风是反映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是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客观评价的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审判作风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审判流程来说,它反映在立案、开庭、调解、裁判、执行和涉诉信访接待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从工作范围来说,它反映在法院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每一个法官的工作态度、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言行举止之中;从时间范围来说,它不仅体现在法官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同时也体现在8小时之外。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说:“法官的工作有8小时内外之分,但法官形象却没有8小时内外之分”;从反映层面来说,它是审判工作主体即法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情感、行为的综合反映,是法官内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形象素质在审判工作这一特殊领域的外在表现,并主要通过其态度、工作和形象等几个层面来反映。因此,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构建保障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涵盖法院全部工作的庞大系统工程,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重要保证。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践行司法为民的自觉性。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法官。当前法院应以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改进审判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真正使审判作风不够端正的法官自觉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横硬推、拖拉懈怠等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和亲民便民的良好作风,以形象公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要通过改进审判作风,使每一个法官都能自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便民之事,常行利民之举,自觉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二要遵循审判规律,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针对性。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突出重点抓好作风建设,抓好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当前应结合“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着重解决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要着重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中级以上法院,要确保受理渠道畅通,依法审查,对确属裁判不公的坚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没有问题的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三是要着重解决在程序公正方面存在问题,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是要着重解决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和职务行为方面存在的不检点、不公正、不廉洁、不注意职业形象等问题。

三要围绕司法为民,增强亲民、便民、利民的实效性。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把改进审判作风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通过审判作风的改进,审判制度的完善,审判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加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开庭、调解、宣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要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在审判作风上亲民,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以快捷的审理化解民忧;在实体处理上护民,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在执行环节上安民,以高效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新形象。

四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审判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全程。因此,建立完善审判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把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法院经常性管理之中,要把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形象、工作态度要求贯穿于法院制定的审判工作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之中,实现以科学的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队伍。当前,要坚持用《法官法》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来管理和规范法官队伍,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审判活动中坚决克服人为拖案、低效办案和司法不公等不良作风,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彰显现代诉讼过程的公正、高效。

二、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首先要着眼于建立完善法官的自律机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亦即人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塑造。现实中,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归根到底是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了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公正廉洁为主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公正司法:其一,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当前要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继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廉洁理念,促使法官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自砌“隔离墙”,自觉廉洁自律,抵制私心杂念,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二,要以崇高的使命鼓舞法官。人民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是社会纷争的裁决者,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教育引导法官把法官职业当作毕生为之努力的神圣事业,始终怀有重任在肩的崇高使命感,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人格。其三,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法官。各级法院要用先进典型引路,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宣传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好法官,使广大法官学有榜样,赶有先进。当前,要以学习公安战线任长霞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契机,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公正行使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四,要以反面的案例警示法官。在正面教育的同时,还要善于运用反面案例对法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使法官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使法官“一日三省吾身”,时刻牢记慎权、慎欲、慎独,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法官始终做到自重、自爱、自警、自励,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中,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节、注意自己的形象。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法官形象的生活方式。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建立完善“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法官的违纪违法、滥用权力行为,要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坚决防止不予追究或追究失之宽软的现象发生。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确保队伍纯洁。从制度上保证广大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要加大查案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绝不能姑息手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继续重点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要认真剖析案件,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查办违纪案件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贯彻从严治院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反对和防止法官腐败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有关法院应通过认真剖析法官腐败犯罪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填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警示作用,做到“高压不断、警钟长鸣”。

第三,狠抓制度落实,构建“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防范,也是对广大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公正司法的有力保护。多年来,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法官行为设臵了一道道的“高压线”和“防腐墙”。今年3月,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又设臵了一条廉政“隔离带”。当前,各级法院要狠抓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贯彻落实,把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的监督机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贴近实际,突出监督重点,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二要强化院长、庭长监督。法院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人员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进行认真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三要强化审判流程监督,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跟踪监督。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计算机随机分案,减少人为控制案件承办人的做法;四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法院内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是影响审判质量、产生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考核,从源头上防止法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减少案件错判和久拖不决、司法不公、久拖不执现象发生;五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法院监察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相结合。要把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同时,使监督真正成为帮助、爱护法官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要依法实现全面的公开审判,把审判的全过程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拉近与社会各界的“距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效遏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创新工作思路,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廉政保证金制度,探索惩戒与激励机制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从制度层面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做法”。按此要求,我院及各地许多法院都先后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或廉政退休金制度。实行上述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广大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践行司法为民。

三、夯实基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依我国法官法有关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亦即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

(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依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首先应建立完善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其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或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法院要坚决为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打击报复。其次,应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议庭和独任庭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保障制度,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尊重和保障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同时,应理顺法官与院、庭长之间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度,院、庭长只有在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才依法享有对案件的裁决权。其三,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得有任何行政性的控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包括院长、庭长均不得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其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即只要法官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正当且程序合法,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

(二)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建议最高法院或立法机关明确和细化法官免职、辞退和处分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

(三)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职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工资和津贴。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苦,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而职业收入和经济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动摇了法官的职业信心,有的已忍痛脱下“法袍”,改行从事律师职业。对此,各地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确保法官能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其经济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于各种纷争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公正司法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因自身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或杀害公正司法、秉公执法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在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保证法官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下载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word格式文档
下载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