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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改善支票流通环境,降低存款人非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对其自身和持票人千万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是指xxxxxx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以专门弥补其票据结算过程中(无法兑付支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临时性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在一定期限、提供一定额度以满足企业垫付资金缺口,确保资金周转的一种授信支持。
第三条 支票授信业务,应立足实际,借贷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贷款人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授信对象、适用条件
第四条 授信对象
申请支票授信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但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适用条件
贷款人对客户的支票授信应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
内,但对办理支票授信业务的账户个数不做限制。
支票授信的使用仅限于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且在退票截止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相应资金的情形。
第三章操作程序、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中小企业支票授信纳入本行社对其统一授信业务进行管理,操作流程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授信额度每次预借现金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给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使用期次为一年4次,每季度1次,每次授信最长期限为10天,不得展期。
第九条 发生预借资金时,一般按短期贷款利率进行定价,具体的执行利率标准按各行社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
第十条 签订合同
《授信业务合同》作为其他主合同的从合同,并现场监督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
授信业务是减少非恶意支票空头的补救措施,不是常规手段,要做好支票审核责任,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的风险;按要求贷款人应将存款人的支票授信业务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应加强对存款人财务状况的分析,支票授信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经常开立空头支票、滥用支票授信业务,进行恶意透支、占用银行资金等分析。
第十二条 贷款档案管理
组合担保贷款业务档案按《xxx金融机构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支票授信业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