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3三重一大_石化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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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三建党发„2012‟2号 中化三建 发„2012‟21号

关于印发《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三重

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各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保证企业健康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改制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公司制定了《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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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保证企业健康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改制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二级单位。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在决策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股份)公司请示报告或经集团(股份)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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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措施;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6.公司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包括承包兑现)、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涉及公司职工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公司章程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8.公司重大技改方案及技术、设备的引进;

9.公司党的建设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10.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副主任科员及相应职务以上人员的任免、聘用; 2.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 3.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4.公司派驻到控股、参股、联营体等单位的管理人员的推荐; 5.公司向上级单位和部门申报和推荐的先进个人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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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对外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 2.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重大、关键性的技术研发、引进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及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5.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6.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重大设备的购置;

7.应当向集团(股份)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中涉及的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500万元及以上); 2.非生产性资金调动和使用(10万元及以上); 3.对外捐赠、赞助(5万元及以上);

4.企业对外投资、融资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要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党委工作部应提前征集委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采取党政联席会共同集体研究的议题,视议题内容由公司两办提前征集党委成员和行政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作出决策前,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对投资项目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三)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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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决策时要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要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董事会或由董事长、党委书记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董事长、党委书记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四)决策作出后,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集团(股份)公司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程序

(一)确定人选。由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书面报告。

(二)组织考察。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向公司领导报告考核结果,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了解拟提拔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四)会议决定。提拔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采取表决的方式后决定,由公司党政联合下文聘任。

(五)因工作急需调整的领导干部,根据既定条件配备,后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六)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程序

(一)对生产性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和联签相结合的制度

(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支出(职工工资、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台班、工程分包支出、劳务分包支出等)遵照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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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资金审批流程办理。一次性支出超过500万元(含500万)需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三)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金支出按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办理,超过10万元(含10万)需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四)企业对外投资、融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集团(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

(五)对5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批准后实施、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赞助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集团(股份)公司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形式

(一)公司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决策相关事项,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或委托他人拟定草案,经会议批准后实施。党委会对企业党建、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作出决策;党政联席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作出决策。

(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提出需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批的事项,形成的会议决议报集团(股份)公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要依法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为公司实施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实施监督。公司党委、纪委、监事会、429

工会及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各级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进行决策,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如发生严重或者较严重分歧意见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分别签署表态性意见,并与会议记录、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在决策过程中,经证明在表决时对错误决策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决策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界限和决策形式,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并及时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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