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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省直归口管理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行政许可事项各种分类:
按许可内容分:特定活动
按许可程度分:决定
按实施机关级别:市、县(区)
按申请相对人身份:经济实体、事业团体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4.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④《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5.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
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或受托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无
7.办公场所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各市、县级环保部门
8.申请受理条件:
①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
② 达到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③ 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 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9.收费依据:无
10.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11.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审批意见;
② “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
③ 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④ 申请书。
12.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13.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时限:
程序:①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决定。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14.办理流程图:
15.对申请处理的文书种类和目录(有样本请作为附件):
各地规定不同
16.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具体法规文本请作为附件):
(1)是否符合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
(3)是否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17.办理结果发布方式及样本:
各地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核定申请单位排污种类和排污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公示。
18.附件数量及名称:
附件数目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19.年平均办理多少项:
因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时,其排污收费标准未通过审批,全省此项工作未全面开展,由各地视具体情况自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