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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07]23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就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改制工作中有关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农行改制前,土她确权登记的申请人和权利人为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
二、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自建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可按以下原则确权登记:
(一)有合法用地批准文件、且符合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尽快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1982年5月以前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单独使用至今,四邻无争议、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土地,省、市农行出具证明,并经四邻指界后,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持有市、县政府同意士地出让批文、但至今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或有市、县政府同意土地出让文件、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先行做好确权发证前的准备工作,待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已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合同规定予以确权和登记发证。对于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租赁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具备转让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
三、对于购置商品房占用国有土地,尚未确权登记的,按以下原则确权登记:
1、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建设单位和农行提供的转让协议、土地分摊协议等材料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出让手续完备,且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齐全,四邻无争议,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转让协议、土地分摊协议和建设单位关于同意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先予进行土地登记的证明书等材料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3、建设单位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土地权属文件齐全,四邻无争议,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转让协议、土地分摊协议等资料,办理转让审批与土地出让手续,据此确权登记。
四、农行山东分行实现抵押权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确权发证。
五、对于农行山东分行各分支机构使用的集体用地,土地登记部门可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地籍调查,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土地暂不登记发证。改制时要纳入上市资产的,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六、对于办公与职工住宅共用宗地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宗地分割或分摊,按不同用途分别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七、对于宗地边界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预调解处理后,方能确权登记。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先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对无争议的宗地部分登记发证,其余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各地在为农行山东分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过程中如有新问题,应及时与省厅沟通解决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