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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 上市要求摘要
业务记录及市值要求
不少于三个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上市前三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
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三个测试:
1.盈利测试
最近一个年度的盈利须达港币2000万元,而首两个年度的盈利总和不少于港
币3000万元
市值与上市时至少达港币2亿元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合计至少达港币1亿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的港币20亿元
3.市值/收益测试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40亿元
豁免遵守三年业务记录规定的先决条件
董事及管理层在上市业务和行业拥有足(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管理层即拥有权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矿务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
期较短的业务记录
并无具体规定公司必须集中经营某一项业务,但主线业务必须符合最低财务
要求
申请人必须对公司的业务拥有控制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港币5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
量降至15%~25%之间
未来展望
没有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提供未来计划的一般声明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联交所与某些情况下可以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它准则编制的项
目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
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
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无具体规定须有监察主任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
对上市前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在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日至上市后首个六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其他考虑因素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不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作全面的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香港创业板 上市要求摘要
业务记录及市值要求
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活跃业务记录的年限可豁免至12个月如:
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少于港币5亿元 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政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港币5亿元 上市时釐定之市值不少于港币5亿元而其中不少于港币1亿5千万元由公众持有 没有盈利要求
矿物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
期较短的业务记录
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必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
必须控制董事会的组成,并持有上市业务不少于50%的经济权益
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港币40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不少于港
币3000万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较高者为准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40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则不少于港币10
亿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以较高者为准
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
标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根
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帐目可被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
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
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制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有监察主任
须聘任一名保荐人担任顾问,任其至少由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年度至其后两
个完整财政年度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上市前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日至上市后首十二个月内
(若所持权益不超过1%,则减至六个月),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日至上市后首六个月
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其他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硬性包销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可发行新股用作收购可配合其主营业务的资产
外,不能发行新股
中国A股 上市要求摘要
申请人资格
股票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业务记录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并在最近三年连续取得盈利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上市前最近财政年度末,净资产在总资中比例不得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发行人累计投资额(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核的合并报表计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发行人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如不披露盈利预测,则公司预期利润率需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本发行总额
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股不少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超过人民币4亿元时,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比率应在股本总额的15%以上
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 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本面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发起人持有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总额的35%,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本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募集资金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有明确的用途
集资额不得超过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未经审计的,扣除发行前股东单独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
未来展望
发行人应于招股书中说明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相关收益和风险预测 发行人可于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全体董事应对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能完成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作出承诺
财务会计信息
经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会计报表
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应遵循中国《公司发》、《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所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发行人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鼓励发行人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前对发行人及发起人的限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依照中国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应当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住
权。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
其他考虑因素
发行人须遵循《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等法规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控股股东、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发行人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
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销售及采购不超过主营收入或外购的30%
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生产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的30%
为期一年的辅导期,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