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奖励办法_项目阶段奖励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20: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新安县奖励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阶段奖励办法”。

新安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环境,建设完善我县现代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投入绩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做实我“1233”工程,构建“222”现代产业体系,特设立新安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为县财政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建立新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今后视财力增长逐步加大。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业提质增效。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支持构建新型研发平台、载体孵化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交流合作,激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强化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增强发展后劲。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优先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二)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鼓励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县外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到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创新产品研发,重点给与推荐立项;鼓励新产品在我县推广应用,我县自主创新的科技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发布和项目对接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发布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就地实现转化。鼓励在我县实施完成的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杰出贡献奖的给予奖励,奖金根据每年获奖项目确定。

(六)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认定批准且运行正常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站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授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带领博士生、硕士生组建团队参与我县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我县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且付诸实施的,鼓励并推荐申报洛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经市认定拨付兑现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八)鼓励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对我县境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的依照程序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对当年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对当年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资助。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经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 1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构筑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持建立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培育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一)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大型公司、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等在产业集聚区创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支持我县企业利用自有厂房,与上述机构或团队合作建设孵化载体。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又能对新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载体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全力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

(一)设立科技企业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名。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颁发5万元奖金。

(二)实行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对产业集聚区、乡(镇)科技创新工作实行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每年评选8个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由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的企业和个人,需填写《新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根据不同的奖励项目分别提供下列材料及附件:

(一)企业及个人取得各种资质申请奖励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两份。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取得同一类型多项奖励项目资格的按最高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二)申请专利奖励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授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凭证或专利授权证书。

第八条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会同县财政、发改、工信、人社、金融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奖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创新奖励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条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县政府研究的奖项总额列入预算,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对创新奖励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核、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将分别采取终止或解除项目立项、通报批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措施处理,并追缴已拨付的奖励基金,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有县科技奖励相关政策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下载新安县奖励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新安县奖励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