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登记管理规定1129_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9: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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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登记管理规定

1、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或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并以“生育”类别予以补妊娠登记手续,支付产前检查费、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因保胎失败造成延迟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妊娠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①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②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③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

④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依据。

住院登记需注意的事项

1、登记时间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超五日未办理住院登记不再补办。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2、登记时须提供的材料

(1)《住院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

(3)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此证明为《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外省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须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

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术前证明;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6)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对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时申报材料的要求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所需申报的各项材料这里不再赘述,按原经办规定办理,在此仅对各项申报材料中申报时易疏忽的方面强调如下:

1、申报不需进行妊娠登记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时需提供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印

1件。

2、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用汉字书写,字迹清楚,药品名称规范;标明药品剂型、用法及用药时间。

3、下列申报材料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1)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的各种门诊费用票据、处方及明细清单等,均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术前、术后手术证明。

4、分娩期并发症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需在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不需盖章。

6、住院病历复印件只需加盖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专用章。

7、因特殊审核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提供详尽病历复印件和有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8、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其他材料与本市就医相同。

9、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报销材料前,须认真核对申报单据份数和数据。

10、领取《生育服务证》终止妊娠的,除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外,需提供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注明“终止妊娠”并加盖公章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区县级)》。

11、门诊计划生育手术(按项目审核、按限额审核)需提供材料:(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2)费用明细;(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5)门诊病历复印件;

(6)手术证明(术后)或诊断证明。

①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

②自然流产需提供诊断证明;

③实施药物流产的需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12、住院医疗费申报时除常规提供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注意。(1)按项目审核应提供手术证明、诊断证明: ①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②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③分娩期并发症的诊断及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

(2)按定额审核提供的手术证明应注明手术名称,高危人流需注明高危因素。

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8、妊娠登记表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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