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武装保卫人员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河南省新能源补贴政策”。
河南能源武装保卫人员内务条令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誓
第三章 武装保卫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章 武装保卫人员行为准则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接待群众 第八章 值班备勤 第九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章 装备管理
第十一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 第十二章 安全防卫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手册》,结合集团公司武装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门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武装保卫人员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武装保卫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武装保卫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武装保卫部门圆满完成服务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安全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等任务。第三条 武装保卫部门内务建设,贯彻从严管理、科学管理方针,按照武装保卫部门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企业、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武装保卫队伍,更好地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武装保卫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武装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宣誓,武装保卫人员在集体出操前要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党,忠于企业,忠于员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不畏艰险;用心做事、追求卓越;严守企业纪律,维护企业利益;全心全意为河南能源科学发展保驾护航。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保卫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武装保卫人员职业道德
第六条 敬业爱岗 遵章守纪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自觉遵守行业规则;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企业,爱护企业的荣誉,时刻牢记自己是河南能源的一员,一言一行代表河南能源的形象。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勇于同损害企业形象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第七条 勤奋工作 学习创新
(1)刻苦钻研业务,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2)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勤奋工作,干一行,专一行;用心做事,追求卓越;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做一流员工;
(3)自强不息,坚持终身学习,不断充实更新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4)热爱工作,全情投入;珍惜岗位奉献期,在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八条 团结协作 诚信奉献
(1)弘扬团队精神,同心同德,热爱集体,顾全大局;对待同事要互相尊重,真诚相待,密切合作,坦诚沟通;上下级互相尊重,上级支持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管理;
(2)为人诚信正直,不得弄虚作假,服从上级命令,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讲求诚信,信守承诺,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以工作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乐于奉献,努力营造心情舒畅、温暖和谐的工作氛围;
(4)精神饱满,积极向上;讲求素养,行为得体;富有爱心,关爱他人。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待人生、对待工作、对待生活。
第九条 关心社会 遵守公德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自觉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2)遵守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习惯,不做危害社会的事。见义勇为,抵制不良行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3)热爱生活,热爱家庭,自觉承担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家庭责任,维持家庭的幸福美满。
(4)自觉做到人与环境的和谐。美化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
第四章 武装保卫人员行为准则第十条 上班守则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程序请假销假;提前到岗做好准备,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工作期间不闲谈、不串岗、不干私活、不敷衍怠工,不擅离工作岗位。按时高效、保质保量完成当班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在班前和工作时间饮酒。下班前认真检查、总结,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第十一条 同事关系
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有始有终,如有合理意见可及时汇报。保持良好的同事关系。做到互相尊重,团结协作,不互相指责,不贪功诿过,不在背后议论他人,不拉帮结派,不传播小道消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
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地使用网络资源。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软硬件线路及配置。不得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侵害公司名誉和妨害公司稳定的信息。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十三条 公共财物
爱护公司的一切财物,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对公司财物不能据为己有,离职时须按规定办理交还手续。
第十四条 业余生活
进行健康积极向上的业余活动,提升自身修养,促进身心健康。不参加“黄、赌、毒”活动,脱离低级趣味。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一)武装保卫人员在工作时间,着保卫制服或根据工作需要着单位工装;参加训练或体力劳动时,着作训服;参加会议、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着装。
(二)武装保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着保卫制服:
1、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保卫制服的;
2、非因公外出的;
3、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三)武装保卫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3、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着作训服参加体力劳动时除外)、卷裤腿。
4、着制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它黑色、棕色皮鞋(女武装保卫人员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男性武装保卫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武装保卫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四)武装保卫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1、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2、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3、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五)武装保卫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转借给武装保卫人员以外的人员;武装保卫人员离开本单位武装保卫工作岗位时要将保卫制服和标志等及时交还武装保卫部门。
(六)武装保卫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本单位武装保卫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六条 仪容
(一)武装保卫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性武装保卫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性武装保卫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不得烫发;不得染彩发。
(二)武装保卫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物品,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七条 语言
(一)武装保卫人员说话要文明、得体。
1、对待同志:言语要诚恳、谦虚、直爽;要说关心话、商量话;不说挖苦话、偏激话、低级庸俗话。
2、对待领导:语言要尊重、认真、诚实;要说请教话、虚心话;不说恭维话、虚假话。
3、对待干部职工:言语要谨慎、诚恳、坦率热情;要说贴切话、信任话、和蔼话;不说斥责话、埋怨话。
4、对待违法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违法话、多余话、无根据话。
5、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说刺激话,不说推脱话、责备话。
6、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讲理;按政策说话,要说启发话、信任话;不说威逼话、无理话。
7、对待来访群众:言语要关切、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严谨话;不说嫌弃话、刺激话、无原则话。
(二)学会文明用语
1、见面问候用语:“您好”、“你好”、“早”、“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某某领导好”。
2、表示感谢用语:“谢谢”、“非常感谢”、“让您费心了”。
3、接受感谢用语:“别客气”、“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4、表示歉意用语:“对不起”、“请原谅”、“打扰您了”、“很抱歉”、“失礼了”、“真不好意思”。
5、接受道歉用语:“不要紧”、“没关系”、“不要介意”、“请别放在心上”。
6、接待来客用语:“请进”、”请坐”、”请喝茶”、“请往这边走”、“请问贵姓”、“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有什么事情”。
7、中途先走用语:“失陪了”。
8、送别客人用语:“再见”、“慢走”、“晚安”、“明天见”、“欢迎您下次再来”。
9、应答语:“是的”、“好的”、“我明白了”、“谢谢您的好意”。
10、征询语:“请问您有什么事”、“我能为您做什么吗”、“您有别的事吗”。
11、请人帮忙用语:“请您„„好吗”、“请问”、“请帮忙”、“劳驾”、“拜托”、“请指教”。
12、商量语:“„„您看这样好不好”。
13、表示礼让用语:“您先请”。
14、提醒让路用语:“请您让一下好吗”、“借过”。
15、提醒等候用语:“请稍候”、“请稍等”。
16、提醒排队用语:“请大家自觉排队”、“请您排队好吗”。
17、接打电话用语:“您好”、“请讲”、“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有什么事情”、“请问您贵姓”、“请稍候”、“再见”。
18、忌用语:“不知道”、“不好办”、“不能办”、“不行”、“不准”、“我不管”、“自己去问”、“找别人去”、“什么事你快说”、“等着吧”、“有空再说”、“越忙越添乱”、“真烦人”、“后边等着去”。
第十八条 举止
武装保卫人员应当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遵纪守法。
(一)每天上班应以最佳的精神面貌出现于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排除一切个人情绪,以积极向上、热情乐观的工作态度示人。坐立行走姿势端正。工作场合与客户、领导、同事见面要点头微笑致意,使用礼貌用语。工作期间杜绝吵架、无理取闹等不文明行为。在办公场所谈话,要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宜,维护安静、严肃的工作气氛。
(二)着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三)武装保卫人员着保卫制服徒步巡逻执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五)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迷信活动。
(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第十九条 礼节、礼仪
武装保卫人员要有礼节、懂礼仪,体现武装保卫人员的文明素养。
(一)武装保卫人员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二)着制服的武装保卫人员进见上级或公司领导时,在进入上级或公司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在室内,上级来到时,武装保卫人员应当自行起立。
(四)正在执勤的武装保卫人员在遇到分队、上级、公司领导时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上级应当还礼。
(五)武装保卫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六)武装保卫人员受上级接见时,应当向上级敬礼,并问好。
(七)武装保卫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1、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2、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3、着便服时;
4、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八)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上级和公司领导时,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九)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当上级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上级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上级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上级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十)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上级敬礼和报告。
(十一)武装保卫人员因公与非武装保卫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十二)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武装保卫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十三)电话礼仪
在接打电话时,应使用礼貌用语。要先道“您好”,并自报单位、部门名称和姓名。如拨错号码,应礼貌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如接到打错电话,应客气告之。电话铃响三次以内应接听,如两部电话同时响,应及时接听一个后,礼貌请对方稍后,分清主次分别处理。未能及时接听的电话,要回拨电话,并表示歉意。对重要内容应复诵并做好记录。通话结束时,一般要等对方挂断后,再放电话。使用办公电话应简明扼要,声音不宜过高,时间不可过长。不使用接警电话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十四)会议礼仪
开会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按会议通知要求,在会议开始前按规定时间入场,不迟到、不早退。进入会场,应按规定入座。没有规定时,应先坐满前排后,再依次往后排坐。
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是设置为振动模式。认真听会,做好会议记录,会场内不喧哗、不交头接耳,不打瞌睡,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保持会场清洁。会议结束等领导和来宾离场后,再按次序退场。
保存好会议资料。对会议决议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向上报告和向下传达落实工作。不打听和外传会议上未议定或议定尚未公开的事项。
(十五)接待礼仪
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迟到、不缺席。有客人光临时要有礼有节,热情接待,并主动询问其称谓、工作单位、来找何人、联系何事。客人需见相关领导时,接待人应首先征得领导同意,然后将客人带入指定场所。客人告辞时,要起身相送,并互道“再见”。与同行交谈,注意措辞分寸,谦虚谨慎,维护公司形象。客观公正地评价人和事,不互相贬低,不触及同行机密。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保卫科(含特勤队)一日生活
(一)起床
到起床时间后,全体人员要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
除休息日、节假日外,保卫科通常每日出早操。
听到出操信号后,武装保卫人员要迅速集合,由带操人员清查人数,清查完毕后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警容风纪检查。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职工和居民休息。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
(四)就餐 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开饭后,列队到食堂门前,依次进入食堂,餐毕自行离开。
(五)午睡
到午睡时间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当天带班人员要检查武装保卫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六)集中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
保卫科(含特勤队)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武装保卫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学习一次,要有学习笔记并进行签到,定期要组织考核;各武装保卫处也要组织处室人员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训练要有考勤记录),不断提高武装保卫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
(七)点名
保卫科通常每日点名,点名由当天带班人员实施。
点名通常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进行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八)就寝
到就寝时间后,就寝人员要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带班人员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各级武装保卫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例会,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武装保卫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武装保卫人员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武装保卫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武装保卫部门必须定期向上级武装保卫部门报告有关武装保卫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武装保卫部门对下级武装保卫部门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请假销假
(一)武装保卫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二)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三)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四)单位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四条 工作交接
(一)武装保卫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装备、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武装保卫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五条 印章
(一)各级武装保卫部门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用印后需复印用印内容,以备查验。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
(四)印章因机构设置变动、名称变更或损坏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有关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武装保卫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收发文件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资料要分类进行归档,档案盒外观设置要统一,档案资料要整齐有序地放入档案柜进行保管,谨防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 保密
武装保卫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工作中不该说、不该问、不该看、不该记的,绝对不说、不问、不看、不记。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第七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九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职工群众。
第三十条 武装保卫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职工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一条 武装保卫人员应当热情为求助的职工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对职工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二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部(科)领导或管理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装备器材和交通工具,确保通讯畅通,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履行好门卫、巡逻、守护、押运、接警、值守监控等相应职责。
(二)接待报警、报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三)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妥善处理电话等。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四条 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活动。
第九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三十八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武装保卫部门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武装保卫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和地方相关部门: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其他紧急任务。
第三十九条 武装保卫人员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十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武装保卫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配备警棍、盾牌、钢盔、对讲机、防爆叉、防刺服、仿刺手套、保卫制服、录音笔、照相机、录像机、交通工具等装备器材,确保武装保卫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一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库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装备因老化而造成的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四)人为造成装备损坏,要进行赔偿。第四十二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盗、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等。
(四)装备交接,应当严格手续,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武装保卫人员佩带、使用装备、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确保按要求使用。
第四十四条 武装保卫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公务车辆的管理,公务用车要履行派车审批程序,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五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武装保卫人员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
第四十六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部门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同时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第四十七条 内务卫生
(一)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物品放置以及武装保卫人员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应当统一、整洁。
(二)武装保卫部门应当经常对武装保卫人员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培养武装保卫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
(三)搞好卫生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分工负责,每日清扫,定期进行大扫除;确保室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四)各单位武装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内务卫生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武装保卫部、矿(厂)保卫科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洗漱间,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武装保卫人员的文体生活,保障武装保卫人员身心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十二章 安全防卫
第四十九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条 武装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武装保卫人员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一条 武装保卫部门领导在安排工作或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武装保卫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在门岗值班或进行巡逻、检查、守护时要注意安全。
(二)处置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调解矛盾纠纷或维护信访秩序时应注意安全。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职工群众。
(四)执行看管、扭送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袭击等事件。
(五)驾驶员驾车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车。乘车人员要安全文明乘车。
(六)宿舍、办公室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令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武装保卫部门及其武装保卫人员。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令由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内务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