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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成都中医药大学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硕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至少有半年及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本校拥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中,具有正高或副高级(副高级需任职两年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其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较稳定(至少持续保持三年),且在省内外有较大优势、有较大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身体健康,能实际担负指导硕士生的责任,年龄在53岁(含53岁,下同)以下,新选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4.科研成绩明显,对国家和社会有较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省内本学科领域内居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有重要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和厅局级的奖励,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目前必须承担有厅局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攻关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须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提供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目前实际掌握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注: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导师资格人员的科研经费要求见下述第7、第8条)。
(2)近五年出版有已经正式使用的教材,或公开出版专著,或在公开发行刊物累计在5本(篇)及以上:
①教材、专著须是主编、副主编;
②论文须是第一或通讯作者(其中2篇须是学校人事部门职称评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认定的核心期刊)。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6.在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中,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具备:长期坚持临床工作,近三年实际临床工作时间年均不少于100天。
7.在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中,我校教师中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其科研经费的要求为:实际掌握用于科学研究或临床研究的经费不低于3万元。
8.我校教师中申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其科研经费的要求为:实际掌握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低于3万元。
9.申请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除具有上述1~6条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高等医药本科院校(含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省级及以上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科研单位或三级甲等医院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请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要有我校一名该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
(3)申请者须附申请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推荐书(及签章),推荐书应承诺为申请者提供兼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良好工作条件;
(4)申请我校兼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申请条件执行上述第4条;
(5)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须由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出具签章后的证明。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交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表格由学院直接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撤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申请人的申请。审议时,首先由申请人所属学院分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评议,最后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只审议通过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和有关材料,不得直接受理未被推荐的个人申请和直接递送的材料。
4.审议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名单在校内公示,兼职导师同时在其所属单位公示,若有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5.学校审议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单独审定的,可个案解决。
三、获得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资格的教师应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指导其临床、教学、科研等。
2.获得资格的教师,应直接招收硕士生(含与他人合作),凡获得资格后连续三年不申请招收硕士生(含因本人无课题等原因不允许招收硕士生)者,取消资格。
3.获得资格的教师应在每年四月填写招收硕士生申请表,经所属学院签署意见,由校研究生处审核核准,方可列入次年硕士生招生目录。对于是否列入招生目录有争议的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裁定。硕士生指导教师一旦列入硕士生招生目录,不得自行退出招生和中止指导硕士生。
4.获得资格的教师在实际指导硕士生期间,按硕士生指导教师统计和对待。
5.获得资格的教师应接受校学位委员会和上级学位委员会的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正,直至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理。
6.取消资格的教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7.获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按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统计和对待。此外:
①我校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招生,入学考试在我校进行,对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我校与兼职硕导双方协商录取。
②录取的考生按照我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其课程教学安排由我校负责和管理。科研及临床实践可由兼职硕导按照该生培养计划在所在单位负责培养,并进行论文指导和管理。
③学位论文答辩在我校进行并由双方共同负责。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其他
1.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作好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政策宣传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创造有利条件。
2.严格遴选工作中的迴避制度,申请者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评审工作。
3.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因泄密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4.对涉及评审对象的来信、检举等将认真对待。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遴选资格并追究当事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学校欢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各学科评议组、省学位委员会、省学科评议组对我校的遴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6.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