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103修改稿)_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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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3修订稿)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和《厦

门大学关于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评对象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

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二条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

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条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其

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五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组员,负责系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系评选小组名单要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备案。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具体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发布的评奖通知,学院将学校分配的名额按照学生比例二次分配到各系,各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系全体同学提前公布,各系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评审;

(三)系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等额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

(四)学院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系推荐获奖名单进行评审;

(五)学院公示评审结果;

(六)学院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报送报送学校。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公示阶段向所在系评审小组或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 参照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2013)厦大人文13号】第三章“评分办法”的第七、第八条规定执行。各系评审小组可根据学科具体情况,在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改,并报学院评选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

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四条本办法若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或有未尽事宜,以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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