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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自费生规定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校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研究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1]190号)和《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各类学习进修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南大校发[2001]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一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二条 学费标准。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号文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三年总计24000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2000元,三年总计36000元。学费标准若遇有调整,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住宿费标准。学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颁发的有关文件,确定当年具体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考虑到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性,并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取通知书之前一次性缴清三年学费总计36000元。
第五条 考入本校,并与学校签订了《定向、15000元,每生每学年5000元,按年缴纳。
第六条 考入本校,并与学校签订了25200元,每生每学年8400
第七条 住宿费由计财处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 线管理。
第八条 结算比例和管
第九条,在每学年委培自,经收存其缴费收据复印件,凭查验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研究生部、计财处办理核算和到帐手续。
三、学费分配项目、结算比例及其管理权限
第十条 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号文件关于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同等待遇的规定,须从其学费收入中提留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委培自费研究生生活待遇兑付基金用以发放普通奖学金、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由研究生部按规定统一计算,计财处按月发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4]50文件和教财[1996]85文件的规定,每生每月下浮10元,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支付部分集体活动的费用。
公费医疗费则按现行标准(每生每学年60元)分年度直接由计财处划拨到校医院专户上。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6年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现行给付标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按每生每学年3000
元提留;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则按每生每学年3600元提留。研究生生活待遇标准和公费医疗费标准若遇有调整,则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待遇参照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生活待遇给付条 件及标准发放。凡未改变工资关系,仍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则不再享受研究生生活待遇和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需要,按规定数额提留了委培自费研究生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后的学费收入,按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基金、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和学校收入三个项目进行分配和结算。
第十四条 提留了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以后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收入(每生每学年5000元)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收入(每生每学年8400元),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和结算:
1、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金,并按30%关支出。
2、按10%其日常业务支出和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3硕士学位研究生、由研
第十五条件的委托培养和自筹
第十六条 部、中心)的硕士点和博第十七条 不得享受本暂行规定所明确的各有关待遇,公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和培养费。学院(系、部、中心)
四、附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2013北大资源研修学院